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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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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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目标内容编制预算时提出的2016年任务及措施绩效指标实际执行情况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的对比相关情况说明
职责履行良好任务1:
持续削减
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
量
目标:完成2016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书确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2016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万吨,与
2015年相比下降%;氨氮排放量为万吨,
与2015年相比下降%;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万吨,与2015年相比下降%;氮氧化物排
放量为万吨,与2010年相比下降%。
执行情况良好,完成国家和省政府
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参见《2016年云南省环境状
况公报》。
任务2:
进一步改
善环境质
量
目标:(1)地表水国控和省控断面好
于Ⅲ类水质的比例≥69%。地表水国控
和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11%。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
95%。重点州市空气质量保持稳定。(2)
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
气质量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以上的
城市比例大于90%。(3)土壤环境质量
保持稳定。
(4)稳步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实施37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地表水环境: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 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 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 “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
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 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
云南省建设厅建管处
篇一:云南建设厅工程表格
报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云南省建设厅监制
云南省建设厅监制
单位资质报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云南省建设厅监制
工 程 签 证
工程签字( )号
云南省建设厅监制
工 程 变 更 单
工程名称: 编号:
云南省建设厅制
篇二: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05)593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
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各州、市建设局,州、市招标办、交易中心: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体干部职工更加努力工作,开创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新局面,省建设厅决定,对在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34个先进集体和106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取得更优异成绩。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行业的全体干部职工,要学习先进,努力进取,为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先进单位
2. 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
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
嘉廷
1999年12月2
7日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
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量控制点位置的觇标、标石、标志,包括设置在地上、地下或者建(构)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
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形变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境界勘测、野外长度检定的固定
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四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
标志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环境保护
篇一: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市政工程)
第八章、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爱护环境、美化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环境保护。 8.1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设置
在项目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科室、工区负责人为成员,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图如下:
8.2环保责任制
1)项目经理环保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环保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发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营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环保水保综合监理人的监督管理。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综合办公室
各科室负责人 各工区负责人
施工工区
施工班组
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保证体系,并建立独立有效的环保监察专职机构,配备充足合格的环保管理人员,完善监察手段,支持环保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听取安全环保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环保人员与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及时研
环境保护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和措施
1972年联合国发表《人类环境宣言》,特别是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环境管理问题日益引起全人类的关注。政府领导、科学家和民众认识到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性和迫切性,使加强环境管理这个战略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潮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自身因素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执行ISO14000标准,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建筑企业施工环境管理做出典范。
第一节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
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发包方的规划。严格保护在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之外的一切自然景观。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工会、行政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未经业主允许,不破坏周围植被,努力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宣传活动。
一、遵守有关环卫、城管、交通等规定,加强现场用水、排污的管理,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现场整洁无垃圾,搞好现场清洁卫生。 二、将“生活用水”纳入工地的总体规划,项目经理部根
环境保护 -
名词解释 1.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是指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手段,利用微生物的某些特定功能,为人类生产有用的产品,或直接把微生物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的一种新技术。 2.蛋白质工程
按人们意志改变蛋白质的结构和功能或创造新的蛋白质的过程。 3.细胞固定化技术
通过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手段将游离细胞或微生物定位于限的空间区域内,使其保持活性并可反复利用。 4.污泥容积指数
指曝气池中污泥混合液静置30min沉降的污泥体积与原污泥干重之比, 后,沉降的污泥体积与原污泥干重之比 5.环境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是应用自然和科学及工程学的原理,依靠微生物、动物、植物体作为反应器,将物料进行加工以提供产品为社会服务的技术。 6.无氧呼吸
指生物细胞在酶的作用下对有机碳化合物进行的不彻底氧化,所脱下来的电子经部分电子传递链,最后传给外源的无机氧化物(个别是有机氧化物),并释放较少能量的过程。 7.交联固定化
交联法 是制备固定化酶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多功能试剂进行酶与载体之间的交联,在酶和多功能试剂之间形成的共价键,从而得到三维的交联网架结构。 8.好氧活性污泥
活性污泥是由细菌、原生动物等微生物与悬浮物质、胶体物质混杂在一起形成的具有很强吸附分解有机物能力的絮状体颗粒。 9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市开展试点。试行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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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9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