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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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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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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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

告审批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

2

2020年4月19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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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

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审定稿)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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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L 庆

DBSL2—201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试行)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iver-related Construction and Flood Prevention

Assessment Report In River Management Scope (For Trial)

2012-04 -20发布 2012 - 04 - 20实施

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2〕23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方法,保证报告质量,我局现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请各地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河道处,以便于我局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联系人:周亮,联系电话:89079113)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I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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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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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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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 川水发[2004]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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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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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 录

1 总 则................................................................................ 2 2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 ........................................... 3 3 中心城区规划 ..................................................................... 9 4 规划成果 .......................................................................... 10 5 附 则.............................................................................. 10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统筹县(市)域城乡发展,规范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技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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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6月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目 录

一、总则 .................................................. 1 二、控制单元划分 .......................................... 2 2.1 划分目的 ............................................. 2 2.2 划分原则 ............................................. 2 2.3 划分成果 ............................................. 3 三、现状调研 .............................................. 4 四、控制内容 .............................................. 5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 5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