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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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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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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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

东莞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规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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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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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

东莞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规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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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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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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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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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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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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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

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下发后,通过各单位的认真贯彻落实,对推动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各单位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局编

写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或自用的”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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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5]第43号 | 添加日期:2005-05-11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7701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

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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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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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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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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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