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务设施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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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保中心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97-1号
邮编:210000
电话:025-86590700 86590776 86590798、86590790(综合科)
友情提醒:
1、个人用户原7位劳动保障卡号前需加000。
2、单位用户原5位劳动保障证号前需加000。
3、请输入正确用户名和密码,密码为8位数
字,并且使用半角输入法。
4、用户使用身份证登录时,请使用在我局注册时
使用的身份证,请区别15位与18位身份证号码。
南京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5-68788160),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5、如果您左边菜单栏点不开,请查看您使用的浏览器,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宁金管〔2008〕38号
关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 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使全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缴存基数为200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8900元),最低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为方便操作,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8年缴存基数按2007年缴存基数加上部分人员因政策性调资和正常性工资调整增长的额度确定。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
3、企业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标准详见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
二、调整步骤
1、各单位在2008年6月15日前到本单位开户的建行网点领取《单位分
南京市职业鉴定中心
篇一: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施行政许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bsgjj.cbs.gov.cn:8888/wt-web/gr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中心简介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要求,经白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为白山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内部设立综合科(档案室)、内审稽查科、财务科、信贷科(项目贷款科)、归集科、行政执法督察科、信息科、长白管理部、江源管理部、靖宇管理部、临江管理部、抚松管理部等12个科室及部门,实有工作人员75人。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国家、省相关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为指导,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缴存人服务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至5月、9至12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6、7、8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地点咨询电话
1、市本级营业厅金光道36号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东二楼0316-2054380
0316-2054332
2、香河管理部康平路15号0316-8317387
0316-8316977
3、大厂管理部大安西街23号0316-8820229
4、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0316-5562018
0316-3258536
0316-3258538
5、霸州管理部益津北路106国道西侧金帝佳苑底商0316-7222001
6、文安管理部丰利路249号0316-5255251
7、永清管理部益昌中路126号0316-6620652
0316-6620957
0316-6620982
8、固安管理部新中街216号0316-6161741
9-1、三河管理部第五小学北侧紫竹湾二期门面房0316-3210299
0316-3210699
9-2、燕郊分理处鼎盛家园底商建行开发区支行二层0316-331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公积金查询电话
太原市网上公积金个人查询服务,已经试运行上线,输入身份证号码15位或者18位,初始密码为111111(6个1),进行查询。打开页面后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公积金信息查询、公积金缴款明细查询 、贷款申请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太原公积金简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6月,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内设12个处室、1个稽查队、12个分理处、3个分中心和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制定工作。
(二)编制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审批核准职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分类号: C23000 篇名: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02.11 实施日期: 1998.02.11 失效日期: 分类: 文号: 标题: 题注: 正文: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 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南京市医用耗材管理办法-1230
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费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南京市卫生局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指导处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为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具体工作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科室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目录向患者提供使用与其治疗项目相对应的所有一次性使用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包含一次性材料、医疗器械,植入介入性材料,影像胶片及材料,检验试剂及材料,“消”字号消毒材料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监
1
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监管委员会(组)主任委员,是本机构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