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职字2006 2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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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职字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
1
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
晋人职字58号
晋人职字[2009]58号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批转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广播电视局《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1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播音 职称 评审 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 2009年4月16日印发
2
附件:
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广播电视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播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需要,现将2009年度全省播音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一、 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者必须是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中,在播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包括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晋人社厅发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郑人职〔2008〕66号
郑人职?2008?66号
关于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及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工作 今年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严格按照我省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审核结构比例,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调整的办法。高校、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豫人职[2002]30、31号文件执行,其它事业单位按照豫人职[2004]82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人员信息数据库的修改和上报工作。市直各单位结构比例审核截止到9月5日。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程序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8]29号)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进一步增强申报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单位推荐工作要实行职
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75号)
附件四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晋人社职字[2011]75号
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为了进一步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权力运行监督制度》要求,根据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
为适应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
1
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在经核准的申报名额内申报推荐。具体程序如下:
1、各事业单位每年都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认真填报《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一),经本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于当年3月底前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2、各主
湘价费 2006 170号文件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价费[2006]17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现将《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2: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校对:何长庚
附件一:
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
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
湘价费 2006 170号文件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价费[2006]17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现将《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2: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校对:何长庚
附件一:
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
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
渝人发〔2006〕68号
渝人发〔2006〕6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停止使用。过去已与单位职工签订的《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继续有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续聘合同书式样的通知》(渝人发[2001]81号)废止。
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有关内容(如第三十八条等)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不一致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由事业单位和
-1-
职工双方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
三、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统一规范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各事业单位自行翻印。
-2-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范本)》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9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鄂人[2007]29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 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
(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
2001>2006>1982>1983>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