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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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案例
我市法院启动小额诉讼程序 1.4万元以下简单民案一审终审
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一项新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引来关注。目前,我市各法院已正式启用这一程序。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柯城法院共有4起民事案件使用了“特殊程序”审结,4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一个星期时间。龙游法院、衢江法院也相继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相关案件。
链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日前下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了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1.4万元,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同时,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
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引言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说,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有在程序法则受到尊崇并得以严格遵守之日,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确立之时。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我国传统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虽然在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了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部分法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 的观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程序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只要案件实体处理公正合法,即使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作为一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起上诉案件,一审判决的实体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但就是由于在审理中忽视了程序问题,存在瑕疵,造成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办理产生怀疑,从而提起上诉。今天我就从程序的价值入手,结合办案过程中实际遇到的一些问题,就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程序性问题做一个梳理,与大家交流。 我们先来看一些和程序有关的谚语、名言: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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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先于权利。—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
审理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审理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作者: 王刚 发布时间: 2003-11-12 16:09:48
一、雇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认定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雇用法律关系。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工的权利与义务为:1,报酬请求权。2,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权利与义务为:1,劳务供给请求权。2,报酬支付义务。3,保护义务。1判断雇用关系存在与否,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来考察。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雇用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有此种约定: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一般可视为双方存有雇用关系。由于实践中,当事人间订立雇用合同的极少,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此种控制系指:“雇主对雇员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且此种命令或指导是关于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导。”在雇用关系
离婚诉讼中缺席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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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缺席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2005 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王林清
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亿万劳动者特别期待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l0年9月1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反复推敲论证、深入研讨修改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布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司法解释。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三)》,现对其一些主要问题做如下阐释。 一、关于制定《解释(三)》的主要背景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制定和公布《解释(三)》源于以下深刻的社会背景:
第一,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压力。随着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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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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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案件审理业务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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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特点、任务、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部分:案件归档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具体地说,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基志、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之前,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
2、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必须由不承揽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人员(查审分离)。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具体的审理程序,都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对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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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都作出了明确而规定。
4、审理案件要遵循一定的办案原则和要求。案件审理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折案件。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不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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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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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www.njzsls.com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原文链接:http://www.njzsls.com/54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公司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适用公司法律案件逐渐增多,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增加,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对于我们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诉讼是民商事审判比较新的领域,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下面,我就公司诉讼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谈几点意见:
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积极意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应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其次,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司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也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