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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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1]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土资党〔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谁主管谁 1 / 3
负责”的原则,以“促发展、惠民生、树形象”为主题,以“两服务、一着力”为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推进我厅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干部调配
(一)调配原则
1、干部调配工作必须为我厅中心工作任务服务,适应快速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2、干部调配工作应遵守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限额、职位结构、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进行有计划地调配,保证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3、干部调配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并注重发挥干部专业特长,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
4、人事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应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拟调动人员的主要情况,严格执行公务回避等有关规定。
5、干部调配应尽量避免年度增人超计划和逆向流动。
(二)调配范围和条件
1、厅党组可视下列情况之一,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厅属各单位之间、厅机关处室与厅属单位之间或从其它单位调配工作人员:
(1)调整干部队伍结构;
(2)补充厅机关、厅属单位人员空缺;
(3)安置机关因调整或缩减编制限额而富余的人员;
(4)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张庆坤 副厅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 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 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永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王桂鹏 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 总工程师 刘继宝 总规划师 曲荣鹏 总经济师
王少瑾 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 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 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 耕保处处长 房 杰 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 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 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 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 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 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 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 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张庆坤 副厅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 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 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永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 徐景颜 厅 长 副组长: 王玉志 副厅长
成 员: 王桂鹏 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 总工程师 刘继宝 总规划师 曲荣鹏 总经济师
王少瑾 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 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 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 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 耕保处处长 房 杰 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 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 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 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 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 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 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 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 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公 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全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查注册。 通过注册的单位和按规定不参加2009年注册的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缓期注册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愈期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注销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297家)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10家) 1、贵阳市测绘院 2、贵州地矿测绘院
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4、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6、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7、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9、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0、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46家) 1、贵州有色地质勘查局清镇测绘院 2、中国水利水电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公 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对全省《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了年度审查注册。 通过注册的单位和按规定不参加2009年注册的单位,可以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缓期注册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愈期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注销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通过年度注册单位(297家)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10家) 1、贵阳市测绘院 2、贵州地矿测绘院
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4、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5、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6、贵州省第一测绘院
7、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9、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10、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级测绘资质单位(46家) 1、贵州有色地质勘查局清镇测绘院 2、中国水利水电
浙土资发〔2007〕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一、总 则
第1.1条 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
件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省军用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工作
(一)军队土地使用单位申请转让军队空余土地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转让方式。凡属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人。
(二)商定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军队空余土地公开转让确定土地使用人后,相关信
云国土资储1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或采矿权人以延续、变更和价款评估等为目的而提交的资源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办发〔2009〕124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执行,省厅不另行制定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掌握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2009年5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原则通过了《湖南省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将装备制造、钢铁、有色、石化、纺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轻工、汽车、物流、电子信息等12大产业列为重点振兴产业,这也是我省今
后经济建设中的优先发展产业。各地按《通知》要求执行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必须是在12大重点振兴产业之内的工业项目。
三、支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由于我省各地气候、土壤、水资源差异较大,农、林、牧、渔业产品各下尽相同,省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对这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