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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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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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理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料,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非法采矿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以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出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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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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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0-12-29 10:41:32

陈兴良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关 键 词】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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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

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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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

罪主观方面

【考点背景】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观方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犯罪主观方面?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要的两方面心理的体现,当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其实也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体现,但我们通常不考虑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去评价犯罪,所以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把握尤为重要。

(2)犯罪故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之分,所以理论上也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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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犯罪论更是刑法学的基石,近几年来是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有的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有的建议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亦或创立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我国耦合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规律,而且四要件既是积极的入罪要件而且也也具有出罪机制,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和长久的历史证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不是移植的舶来品,而是本土化的核心理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需要重建。

关键词:犯罪构成 合理性 三阶层 四要件

一、争议缘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需条件的总和,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等特征,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命题还是法律规定还存在争议。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的产物,在防止司法擅断,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理论界就存在主张犯罪构成“二要件”、“三要件”、的“改造论”,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从根本上质疑原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批判性。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现有犯罪论体系的思考。笔者并不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两点上存在问题,主张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目前的中国实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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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坚持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是犯罪论更是刑法学的基石,近几年来是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有的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有的建议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亦或创立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我国耦合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人们认识的一般规律,而且四要件既是积极的入罪要件而且也也具有出罪机制,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和长久的历史证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不是移植的舶来品,而是本土化的核心理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需要重建。

关键词:犯罪构成 合理性 三阶层 四要件

一、争议缘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需条件的总和,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等特征,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命题还是法律规定还存在争议。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的产物,在防止司法擅断,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理论界就存在主张犯罪构成“二要件”、“三要件”、的“改造论”,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从根本上质疑原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性问题进行批判性。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现有犯罪论体系的思考。笔者并不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两点上存在问题,主张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目前的中国实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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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摘 要]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例如,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条文规定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是犯罪的主体,“故意”是罪过形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秘罪证”是犯罪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是行为时间,“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这些成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就是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其中各个构成成分,就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文章是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这三方面分析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犯罪松成。

[关键词]犯罪客体;生命;健康权;权利 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行为最终可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侵犯了某个社会关系,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则当然构成犯罪,但当其侵犯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

(一)生命权

生命权作为每个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人身权。一个公民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都将失去没意义。人的生命权是从其出生开始,结束于生命结束。因此,青少年激情犯罪侵犯的这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人的生命起始标志,刑法理论上的认识不一致,主要有“阵痛说”、“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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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

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

第四讲 刑法犯罪构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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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刑法犯罪构成(一)一、犯罪的概念和特 征 二、犯罪构成概述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主体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注意但书的规定的理解:“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当受刑罚惩罚性(有免罚以及非刑罚方式)

二、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及 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要件的总 和。 2、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有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 面。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行为是犯罪;而犯罪构成讲犯罪是 怎么成立的,标准是什么?标准就是四大要件,缺乏了一 个,就不能成立犯罪。

三、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 体。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1、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 犯罪对象。 2、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⑴ 是否决定犯罪性质;⑵ 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 要件;⑶ 是否受到损害;⑷ 是否为犯罪分类的根 据。

四、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的分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