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人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规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9-16 【实施时间】 2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各级法院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再审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与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再审申请人;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抗诉申请人; (三)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四)当事人一方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案外人,生效裁判确定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转让方仍是被申请人。 (五)人民法院对一审生效裁判进行再审,追加原审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的适用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与代表国家的政府、有国家投资的公司或者集体发生民事纠纷时,要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只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依法进行的,那么使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就不在人民法院,而在于这些企业的具体经营人员,不能把具体经营人员经营不善的责任强加给人民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要防止违反法律规定保护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一方的财产。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设立、变更、转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
20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2】240号)二○ 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人民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再审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 (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是多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立案标准最新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电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查询
- 广东省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一审立案标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众平台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在哪里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首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查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105号全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