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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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永祥与被上诉人梁以成分伙欠款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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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永祥与被上诉人梁以成分伙欠款纠纷上诉
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祥,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朝东上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以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木业市场七排C座二楼。
上诉人梁永祥因分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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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和被告合伙开办家具厂,后退伙,在清还退伙金时被告称没有足够的现款,写下一张9500元人民币的欠条给原告,但欠条到期被告没有返还欠款。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在分伙时由被告写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在2004年9月30日前清还,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引起双方纠纷。原告起诉提供被告所立的欠条证实其主张,被告也确认欠款事实,只是因双方对还款时间意见不一致而无法达成协议。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相应的民事责
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华、杨志平、王玉
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华、杨志平、王玉、杨光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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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065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发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平,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志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琳,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汉族,3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伟,男。
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华、杨志平、王玉、杨光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
上诉人辛长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长永,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焦作市果园路园林楼3单元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宽,男,196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张桥乡西许村。 委托代理人李卫霞,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辛长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长永,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焦作市果园路园林楼3单元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宽,男,196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张桥乡西许村。 委托代理人李卫霞,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辛长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长永,被上诉人赵海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经刘其旺介绍,原、被告认识。后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树苗77000棵(大苗每棵1元,小苗每棵0.5元),计款40000元。2004年4月6日,被告派人带车到鄢陵县将77000棵树苗拉回,原告委托刘其旺跟车,被告收到树苗后,给原告出具
上诉人郭良庆、张金娥与尹文英、被上诉人郭冬梅、郭善宏人身损害
上诉人郭良庆、张金娥与尹文英、被上诉人郭冬梅、郭善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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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687号
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良庆,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娥,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文英,女。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冬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善宏,男。
上诉人郭良庆、张金娥与尹文英、被上诉人郭冬梅、郭善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2009)封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良庆、张金娥与尹文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双方当事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
上诉人徐州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
上诉人徐州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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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民三终字第380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存阔,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长明、吕凤勤,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州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冯存阔,被上诉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明、吕凤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4日、10日8日、10月10日、10月25日,新华瑞公司作为发包人、恒发公司作为承包
上诉人李学艳与被上诉人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上诉人李学艳与被上诉人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商民终字第314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艳,男。
委托代理人孔剑,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平,男。
委托代理人王德超、翁庆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学艳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永平于2008年元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学艳偿还所欠饲料款75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李学艳不服判决,于2009年元月18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学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剑,被上诉人张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超、翁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买鸡饲料。被告共购买6502肉用仔鸡中期配合饲料15袋,每袋单价108元,计款1620
上诉人黄抗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黄抗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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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051号
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抗凌,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传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维岗,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抗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正街89-91号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男单工宿舍5-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海申联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3月曾制定《单工宿舍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申报单工宿舍条件为居住远郊县根据人才开发部规定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单职工和居住远郊区由于公交公司未开月票线路而不能办理月票的单职工;凡住宿舍的员工必须按
上诉人范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口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范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口腔医院劳动争
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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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636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玉霞,女。
委托代理人杜惠菊,女。
委托代理人陈霞,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口腔医院。
法定代表人麦浪,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民,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范玉霞于1958年1月参加工作,1973年调入口腔医院工作,1993年5月退休,2004年12月被告的工资由社保部门发放。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06年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要求:1、请求依法认定截止到2003年10月1日被告退休费每月1119. 68元,裁定原告支付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到2006年9月无故克扣被告36个月的退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文革、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峰、贺刘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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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292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良。
委托代理人刘奇,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梅华。
委托代理人马丽君。
委托代理人银河,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自良因与被上诉人艾梅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自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奇,被上诉人艾梅华的委托代理人马丽君、银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艾梅华与案外人金××、唐××合伙承包原告李自良的砖厂,双方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租赁协议书,该协议书第①条约定,甲方(李自良)将砖厂一次性租赁给乙方(艾梅华、金××、唐××)三年的经营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艳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艳、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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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民终字第1649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栋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巍,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女。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亚,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艳、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刘艳于2010年8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款560755.91元,保险赔偿款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并于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