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参与经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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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之刑事责任
浅议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的刑事责任
作者:张庆月律师, 联系电话:13833460936
作为在公司领域从事多年律师,我经常性的接触到一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尤其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常因为一些小问题,甚至在外行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被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我在这里不得不说两句,算是友情提示各位股东、经理,千万别忽视公司经营中的存在的风险,多找专业人士进行公司风险评估,多整顿自省。否则将后悔莫及,因小失大。
下面我就日常工作经常接触的,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刑事犯罪,进行分析和论证,希望对今后公司管理层有些帮助: 第一:抽逃资金罪
在公司犯罪方面,抽逃资金罪第一个荣获罪魁,是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最易触犯的罪名,这项罪名在公司犯罪领域方面很普及,几乎没有不涉嫌此类犯罪的。因为公司成立之初,大部分股东经济实力不足,注册资金大部分都是借钱支付或找代垫机构垫付,等公司注册成立后,再将注册资金抽出来,还给债权人或代垫机构。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许多人认为这怎么能构成犯罪,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啊?不错,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但恰恰是这一行为就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构成抽逃资金罪。我国多项法律规定,禁止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注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doc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规定的前一部分(不能辨认)称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医学依据;后一部分(不能控制)称为确定精神病人是否要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学依据——也称心理依据。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发案时处于发病期且由于所患精神疾病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或控制,鉴定时要侧重于病人行为当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状态。 现代医学、心理学研究已充分证明,有的人思维能力强,有的人记忆能力强,伟大的文学家可能连简单的数学题都不会做,空间有三维空间,人的精神活动也是多轴向的,精神病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一切精神活动都发生障碍。如上海一个案子,被鉴定人是一个工厂的厂长,工作很有水平但怀疑其爱人与别人乱搞两性关系,经查毫无此事,后又贪污12万元钱,收审后其家人提出当事人有精神病,后经鉴定他确患有精神分裂症轻度幻觉,但贪污公款是改善自己的生活,有明确的现实动机,因此当事人对贪污钱财还是有辨认能力的。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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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当事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是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毫无疑问,虚假诉讼会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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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当代国情,许多12 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如所说,犯罪低龄化目前已成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成为成年犯罪人的来源和后备军,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首先,要研究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分析中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年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搞清楚这个概念后,我们就要对于这个问题展开讨论,立足于现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据报道,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由17.6岁降为15.7岁。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也显示:少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当代国情,许多12 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如所说,犯罪低龄化目前已成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成为成年犯罪人的来源和后备军,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首先,要研究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分析中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年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搞清楚这个概念后,我们就要对于这个问题展开讨论,立足于现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据报道,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由17.6岁降为15.7岁。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也显示:少
《罗马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研究
《罗马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研究
——兼与中国刑法的比较
王俊平 张 磊
摘 要:无论是国际刑法还是国内刑法,都无可争辩地承认个人刑事责任。中国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与《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既有共性,也有区别。明确彼此之利弊,取长补短,对于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和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罗马规约》 刑法
作为《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中的重要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虽然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极大兴趣,但从研究成果来看,多是就该原则的历史发展、《规约》的相关规定等进行介绍,将《规约》与中国刑法进行比较分析的成果并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系统研究《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并与中国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甄别二者的共性和个性,提出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以及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发展之建言。
一、《规约》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在《规约》中,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第26、27、29、31、32、33条则详细规定了排除个人刑事责任的事由,这些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相互配合,构筑了较为完整系统的个人刑事责任制度体系。
(一)个人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1)
目录:
一、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二、金融创新
三、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四、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五、如何探测银行客户的需求 六、民法法律基本规定
七、如何有效开发银行大客户
八、大堂经理的工作流程要点及实战 九、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十、如何进行银企合作式营销 十一、银行业监管规定 十二、金融环境 十三、经济环境
十四、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管理 十五、风险管理
十六、商业银行营销能力 十七、商业银行营销技巧 十八、设定理财目标
十九、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 二十、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一
二十一、偿债能力分析课后二十二、盈利能力分析 课后测试
一、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单选题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目 录
写作提纲?????????????????????????????(2) 内容摘要?????????????????????????????(4) 关键词??????????????????????????????(4) 正文???????????????????????????????(4)一、绪论?????????????????????????????(2) 二、本论?????????????????????????????(2) (一) 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5) (二)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6) (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 (8) (四) 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 (12) (五) 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12) 三、结论???????????????????????????? (14) 注释??????????????????????????????(15) 参考文献????????????????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
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
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第二十章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图文
第二十章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 (一)概念 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应该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1、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包括财产、人身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要件:(1)污染危害环境行为;(2)造成了损害后果;(3)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战争;(2)不可抗力;(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无过错责任 二、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 1、举证责任转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2、因果关系推定 解决公 构成赔偿责任必要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害民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然联系。 赔偿纠 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需要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明的。但纷程序是,公害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要复的特点 杂和困难得多,有的问题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