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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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民法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新修《侵权责任法》必考考点解读
众合教育:李建伟
考点一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重点条文】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合同法精要讲义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完全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到。所以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合同法中关于担保、违约责任的规定都是为了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成文立法的不周延性缺陷;又可以限定法官在裁定合同纠纷时的自由量裁权。合同法规定了两个履行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全面履行原则是专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各个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包括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期限、地点、方式等。任何一个条款都应不折不扣地履行,任何一个条款不履行都会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71条和第72条体现的就是全面履行原则。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李建伟民法提纲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亲属权 (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宪法、民法通则)
物质性人格权:
(民法通则)
/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水法等)
抵押权
质押权 (物权法、担保法)
财产权 留臵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 (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观察与结论:
1. 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 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 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
4. 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
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李建伟民法提纲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1
配偶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亲属权 (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荣誉权 (民法通则)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事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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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010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亲属权 (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宪法、民法通则)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继承权 (继承法) 股权 (公司法等)
民事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典权
2010年众合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李
法
建 伟
1
民
配偶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亲属权 (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宪法、民法通则)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事 权 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继承权 (继承法) 股权 (公司法等)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