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版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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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二版 张文显 摘记
第一编 法学导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个由众多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体系。
现代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就在于,由自己独立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 法学是以法律现场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以下八个要素更为重要:①主体意识②权利意识③参与意识④平等意识⑤宽容意识⑥法治观念⑦义务(责任)观念⑧理性精神 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跟着感觉走,不空想虚幻,更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理性精神也就是一种科学精神
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应当包含崇尚法律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
身体素质包括机体的力度、速度、韧度和耐受度;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四个方面
要注意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二编
第六章
第七章 法的现象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
二、原始社会调整系统的性质与特征
1、原始社会的的调整系统并不是法和法律,而是习俗。 2、法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3、法和法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
4、法的现象与原始公社习惯的区别:在原始公社中,由于重复进行的个别性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概括总结而成的规则只是一种习惯,当以维护这些规则的运行为职责的国家产生的时候,法的现象也产生了。
5、特征:①它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的发展过程②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是一种习惯调整③原始公社的习惯调整是与共同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分不开的。
第二节 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法的现象起源的过程
1、过程: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生产力水平低下,其解体是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和交换促进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成员设立行为标准,即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为解决社会争端的有组织机制,即成立国家机器ps:法庭、监狱、警察。前者是法律的内容,后者是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条件) 二、法的现象起源的一般规律
1、一般规律:①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规律②法的形成收到宗教、道德
法理学重点
一、法学与法理学 1)古罗马乌尔比安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理学”是日本穗积陈重所创造。 二、法学历史。
A首次用“权利”对译“right”一词是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B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代表是智者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代表作有《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了经典的法治定义。C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即将法律分为四类,分别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类法。D古典自然法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E 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F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主要观念由萨维尼提出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奥斯丁。G法理学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并作为独立学科出现。H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I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和凯尔森。J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派也是研究实在法,总的来说属于实证法学,但是和新分析法学不一样的在于其不是以语言哲学作为分析工具,而是以社会学作为分析法律的方法。 三、法与法律。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
法理学整理笔记
期中考试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2、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施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5、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6、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系。 7、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分为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法理学进阶(重点)
法理学进阶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法律是什么
本体论者,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简言之,权利与义务此一对基本范畴,乃法律之基本内容。
第一章法律与意志
第一节现代法律意志基础
一、现代法律思想的起源:近代自然法
人的贪婪、恐惧、愤怒以及所有动物性的激情,也许来源于自然,但他们并非天生邪恶——霍布斯《论公民》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
二、现代法律思想的意志基础
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联合的,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律与意志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了解)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从存在的形态角度,权利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1.应有权利——权利的初始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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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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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
自考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
自考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
西政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 一.法学概念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产生条件 (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 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法学研究对象
1. 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 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
1. 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 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 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1. 理论认识
朱苏力法理学笔记(Word版)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 授课教师:朱苏力
第一讲 什么是理论和法律理论 ............................................................................ 3 第二讲 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 4
什么是法律? ............................................................................................................ 4 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 5 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冲突不一定就说明自然法是正确的 ............. 5
第三讲 法律功能与起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