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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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452号)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68号-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1993版的《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转发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门关于发布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 粤价费(2)字 [1993] 194号 现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23日 [1993] 价费字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州、县(市)及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规 划 设计 收费
抄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 送: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价费字[1993]168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
县物价局述职报告
第一篇:县物价局述职报告
xx年,我县物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物价工作会议和全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按照“主攻大项目,全力保民生,增强新本领”的总体要求,以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强化措施稳定物价,重点整治,优化投资环境,拓宽领域增 取得了明显成效。被省物价局评为xx年度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xx年度市级物价工作先进单位,xx年度年审工作先进单位。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xx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认真学习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工作扎实有效。我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紧紧围绕“优化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努力开创物价工作新局面”这一主题,以“稳物价、保民生、创环境、强服务”为重点,以“七查七进”“四解决四建立”为载体,通过全面系统学习、广泛深入调研、综合分析检查、开展“五查五看”和“双诺整推”等一系列活动,干部群众反映的四方面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群众测评满意度达100,并调研提出了《××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县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了《××县物价工作科学发展规划》,建立了物价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湘价服[2009]186号
HNPR-2010-3800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
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 出库价格,储备化肥 入库和出库价格,储 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 售价格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烟叶 收购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 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 委会同有关部门 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制定 食盐出厂价格、批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 价格 专营 2 及特 定商 品 两碱外工业盐 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 应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1 1
省物价局会同有 关部门
省级储备、救灾物资
委会同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
1
食盐 食盐零售价格、小包 装费用标准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1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 幅度 民爆器材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 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 价格 重要 3 农业 生产 资料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 国家发展和 改 幅度;港口结算价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各设区市、扩权县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1〕22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二。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
(二)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
(三)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四)由于本次北京、天津销售电价不调整,涉及有分电比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HNPR-2009-38079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 2009 8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咨询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刷
校对:徐京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综[2012]6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湘价综〔2012〕6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 1 / 3
管理条例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
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 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
物价局首问责任制度
物价局首问责任制度一、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打造物价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听来电、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解答当事人询问,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或引导办理当有关事项的责任制度。 三、当接触来访的本局工作人员有两人以上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以及我局工作办事程序的,无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负责详细解答,自己无法解答的,负责为当事人引荐能够解答相关人员。 五、对属于本人、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受理,并负责办理;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约定办理时间。 六、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主动引领至相关股室,如相关股室人员不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好解释工作。 接待接听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们管等生硬语言搪塞敷衍。 七、对涉及本局几个股室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牵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