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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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10-10-20 10:47:26 ] 本篇文章被290人阅读 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
论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专利申请人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授权证书号 专利类型 资助类别 申请人类别 经办人姓名 通讯地址 申 报 材 料 专利申请日 所属技术领域 申请国别 (签章) 年 月 日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PCT □ 授权后资助 □ 受理后资助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 □ 个人 □ 大专院校 □ 科研单位 □ 工矿企业 □ 机关团体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 □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未实施 □ 自实施 □ 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实施方式 □自实施并许可他人实施 □ 转让 上年度产值(万元) 上年度缴税额(万元) 专利实施 情况 专利实施效益 本年度产值(万元) 是否同意通过中国专利技术贵阳展示交易中心 □ 同意 □ 不同意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电子化管理。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验印、核发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
普通高中学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省级重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管理以实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双降”为首要任务,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争比进位,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年度动态综合排
名和分类指导情况为基础,提出纳入省级重点管理县名单,报经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重点管理。
第五条 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一类县中,根据影响“双降”目标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确定2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在二类县中确定3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在三类县中确定10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全省共确定15个左右的县(市、区、特区)为省级重点管理县。
第六条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被“一票否决”
2022年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范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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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范文【一】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是指交通运输厅审批立项并列入厅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经费全额补助、部分补助、全额自筹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中相关经费列支的科技项目。主要涉及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项目大纲审查、组织实施、中间检查、经费管理、验收鉴定(评审)等环节。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立项程序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应以为我省交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交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交通信息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
全生产等为研究方向;项目的提出应符合我省交通的发展规划;解决交通建设中难点和技术关键点;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申报时间分为两次:每年的9月和下一年度的5月,9月份为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的主要申报时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