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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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江 苏 省 文 明 委
苏文明委〔2014〕3号
江苏省文明委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未成年人
文明礼仪养成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关于在全省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礼仪养成教育的意见》已
经省文明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文明委
2014年1月19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礼仪
养成教育的意见
为推动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促进江苏人的现代化,形成未成年人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引导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崇尚文明,现就在全省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苏人口计生委[2009]113号
关于表彰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和荣誉奖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鼓励先进,推动全省信息化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现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29个单位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张义明等286位同志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授予在《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及《江苏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2个单位“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荣誉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接再厉,为我省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再立新功。全省各地要认真学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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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先进经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作出更大的成绩。
附: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荣誉奖名单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江苏省律师协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江苏省律师协会第八届(2014年起)
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会长:薛济民
副会长:车捷、朱飞龙、宋政平、何丹、刘玲、杨海燕 监事长:顾壹心 秘书长:梁武华
副秘书长:张秀炎、李仁尧
一、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1、民事业务委员会
主 任:孙 韬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省直) 副主任:孟兰凯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南京) 冯远晓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苏州) 曹立志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连云港) 朱 虹 江苏金华律师事务所(镇江) 2、刑事业务委员会
主 任: 薛火根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省直) 副主任:金 荣 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镇江) 宋晚霞 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徐州) 戴爱华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苏州)
张志华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3、行政法业务委员会
主 任:李 晨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省直) 副主任:谢友清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南京)
王 帆 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徐州)
吴小庆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常州)
滕庆红 江苏六仁律
11、江苏省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水稻等15个产业 技术体系组织架构和成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十三五建设实施方案》(皖农科〔2016〕18号)、《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暂行管理办法》(皖农科〔2016〕20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荐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的通知》(皖农科函〔2016〕1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过酝酿提名、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产生了水稻等15个产业技术体系组织架构和成员名单(附后),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予反映。
联系人:章玉松
联系电话:0551-62630955、62656995(传真)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组织架构和成员名单(2016-2020年)
一、水稻产业技术体系 (一)首席专家:李泽福
(二)研发中心:依托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建立,首席专家兼任主任,内设功能研究室3个,岗位专家10人。
1、专用水稻产业化技术研究室
建设依托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室主任:李泽福(兼) 岗位专家:李泽福(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石英尧(安徽农业大学) 张效忠(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绿色稻作技术研究室
建设依托单位:安徽省农业
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
临沂四中
2012年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名单
2010级
1班:主任委员:苗希春 副主任委员:袁茂林
委员:贺俊恒 刘治业 杨博 2班:主任委员:于孝臣 副主任委员:刘新华
委员:朱翠玉 张云宝 胡一兰 3班:主任委员:黄耀顺 副主任委员:杜守文
委员:杨海东 杜志强 周建纲 4班:主任委员:英战勇 副主任委员:董峰
委员:李守周 彭洪啸 林日江 5班:主任委员:王言勋 副主任委员:邵常青
委员:刘明志 聂昌森 来永华 6班:主任委员:靖剑彪 副主任委员:李建光 委员:沈庆国 张华 赵勇 7班:主任委员:姜学宝 副主任委员:刘燕燕 委员:薛玉 孙莲 王飞
8班:主任委员:张鑫 副主任委员:孙金水
委员:李永亮 潘廷金 阮朝滨 9班:主任委员:赵军
副主任委员:赵玉峰 委员:李现军 王洪健 陈玺同 10班:主任委员:袁芹 副主任委员:孙照军
委员:杨淑旺 马晓明
中共安徽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简历
中共安徽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简历
张宝顺同志简历
张宝顺,男,汉族,1950年2月生,河北秦皇岛人,1971年4月入党,1968年1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十七届中央委员,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1968年11月在秦皇岛港务管理局参加工作,历任局团委书记、局党委副书记;1978年12月起历任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副处长、副部长;1982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兼工农青年部部长;1985年11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全国青联副主席 (1982年8月至1987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马列主义理论专业学习),1991年11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任全国青联主席(1991年11月明确为副部长级;1989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4月任新华通讯社副社长、党组成员;1998年3月任新华通讯社副社长、党组副书记;2001年9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2004年1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党组书记,2004年2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山西省省长、党组书记;2005年6
附-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度经济专业高级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南京(省直)(110名) 周宝银 陈小卫 赵明 张铁壁 邵宏 李黄燕 顾丽敏 陈昌林 凌文 陈亮 陈顺全 朱玉玲 黄瑞平 祝刚 赵海建 郭晓风 严华 朱晓磊 盛方 马建平 李声 夏平 匡晖 施静华 吴明芳 陈礼林
孔祥威 李超杰 周政 段夫星 盛黎 刘平 孙玲
江苏省农机化服务站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村经济产业指导服务中心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总行 江苏省发改委 南京市煤气总公司 江苏省招标中心
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城开集团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 江苏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雅都大酒店
省交通运输厅航空办(事业编制)南瑞集团(国网电科院) 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江国际集团公司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宏观经济研究院 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
徐州矿务集团房管部(住房中心)江苏省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江苏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32号 【发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3日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请配合做好国家民委 -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请配合做好
国家民委理论研究课题调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请配合做好国家民委理论研究课题调研
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社会事务局): 由于我省地处东南沿海的改革开放地区,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为国家确定今后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提供依据,今年国家民委将因宗教因素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研究、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查分析和社区民族工作比较研究等3个理论研究课题交给我委,并要求在今年底前完成。为此,我们联合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了课题组,运用社会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学统计分析等方法,从理论研究、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等多个方面,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圆满完成国家民委交给的研究任务,确保调研质量和水平,我们一方面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