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管理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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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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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编制的现场管理条例

浙江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月度综合考评评分表

监理编制的现场管理条例

评 分 组 成

评分项目

得分 比例

评分标准 10 分

评 分

总分

10

2 分/ 1 分/ 5分 2 分/ 2 分/ 2 分/ 2 分/ 7m 2 分/ 2 分/ 2 分/ 20 组 20 30 40 1 分/ 2 分/ 2 分/ 1 分/ 2 分/ 1 分/ 组 60 组 2分 2分 2分

20

10

10

安 全 生 产 评 分10

2分 / 2 分/ 2 分/ 2 分/ 2 分/ 10 2 分/ 分 分项 2 分/ 5 1 分/ 1 分/ 5 3 分/ 1 分/ 2分 / 10 2分 5分 10 1 分/ 项得 0 分 项得 0 分 100 分 总分 20% 2 分/ 2 分/ 分 2 分/ 2 分/

监理编制的现场管理条例

评 分 组 成 2 分/ 10 10 分 2分 评分项目 得分 比例 评分标准 评 分 总分

3 分/ 10 分 20 5分 2 分/ 2 分/

10 分 20 2 分/ 2 分/ 3 分/

文 明 施 工 评 分

10

5分 5分

2 分/ 2 分/ 20 3分 / 2 分/ 2 分/ 5分 2 分/ 10 2 分/ 2分 1 分/

5

5分

5 分/ 100 分

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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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

章: 344

《建築物管理條例》 詳題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本條例旨在利便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單位的業主成立法團,並就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

附帶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事宜而訂定條文。

(由1993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1970年6月19日]

(本為1970年第62號)

部:

I 簡稱和釋義 條: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 (由1993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條:

2 釋義 L.N. 92 of 2007 01/08/200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 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設立的土地註冊處; (由

2002年第20號第5條代替)

“土地註冊處處長”(Land Registrar) 與在新界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有關時,包括主管當局,但只有

土地註冊處處長才可指明各式表格; (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代替)

“工作守則”(Code of Practice) 指主管當局根據第44條不時擬備、修訂或發出的任何工作守則;

(由1993年第27號第4條增補。由2000年第69號第2條修訂)

“已登記承按人”(registered mortgagee) 指─

(a) 根據一項按揭或押記

枪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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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

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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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办理储蓄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工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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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版工伤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搜活动房网整理的最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参考,如遇实际问题请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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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方法规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08月02日 17时00分 67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建筑市场”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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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

第三章 工程发包和承包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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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八章 附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流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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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 计流程管理细则

一、設 计前期工作

1、项目接洽

1.1由市場部代表公司与业主就設 计项目进行洽商

1.2项目接洽人与业主达成初步意向后,需要向业主了解项目 如下基本情况: (1)业主全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性质 (4)项目规模 (5)资金来源 (6)服务内容 (7)价格意向.

1.3项目接洽人将了解到 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对该项目进行评估是否承接.

1.4如评估可承接该项目,则进入合同洽谈阶段.

1.5项目规模较大涉及 技术类型较复杂 ,或业主在洽谈中需要咨询技术问题 ,由技术部门安排人员进行配合.

2、合同洽商及签订

2.1合同洽商阶段,项目接洽人配合公司领导制定合同大纲后,与业主就合同 設 计内容、設 计费、付款方式、工作周期及业主特殊要求进行协商约定.(重大项目 洽商需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主持,项目接洽人配合)

2.2合同洽商 同时,应向业主收集以下资料: (1)项目可研批文、备案批文或核准批文等.

(2)项目规划要点(规划設 计条件)和現状地形图,道路蓝线图及用地红线图.(3)周边

道路标高及市政管线.

(4)各阶段政府主管部门 批文. (5)甲方 方案意向及要求. (6)甲方設 计委托书.

2.4各

农机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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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