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二审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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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二审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法终字第131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男, 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13号。2009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红权,云南省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庭礼、陈礼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敬轩、胡安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王红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见青为变卖父母名下并有其儿子等居住的房产遭拒绝后,竟将其父母双亲杀害,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死父母双亲,社会危害极大,且颠倒是非,认罪态度较差,情发不容。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立即执行。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判决书(第2页下方)中的审理查明叙述是:“、、、、、、向其父母提出变卖农药厂宿舍以帮助其偿还其债务的想法,遭其父杨继昌的极力反对和责骂被告人杨见青变卖父母名下的房产等原因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遂先后将父母杀死,、、、、、、。”法院在没有直接
证据证明而主观作出行为判断。1、根据王琦萍(前妻)、杨正南(儿子)、钱建龙(同学)等证人证言,被告杨见青在外面连续几年欠款数额巨大,也并没有影响他的行为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见青为变卖父母名下并有其儿子等居住的房产遭拒绝后,竟将其父母双亲杀害,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死父母双亲,社会危害极大,且颠倒是非,认罪态度较差,情发不容。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立即执行。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判决书(第2页下方)
中的审理查明叙述是:“、、、、、、向其父母提出变卖农药厂宿舍以帮助其偿还其债务的想法,遭其父杨继昌的极力反对和责骂被告人杨见青变卖父母名下的房产等原因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遂先后将父母杀死,、、、、、、。”法院在没有直接
证据证明而主观作出行为判断。1、根据王琦萍(前妻)、杨正南(儿子)、钱建龙(同学)等证人证言,被告杨见青在外面连续几年欠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李庄案二审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
二审论文
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
基于三层架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
The Design of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Three-layer Structure Technology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徐智超 软件工程 070521131 王鹏 计算机科学技术 2011 年 6 月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摘要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MS,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组织或社会团体运用系统学理论方法,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方面面进行分析,规划、实施、调整,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使人力资源更有效的服务于组织或团体目标。
本文对系统进行了需求分析、开发方案的选择、前台界面的设计、后台数据库的架设等工作,还描述了系统测试的相关工作。基于三层架构的思想,前台开发采用Asp.net与C#相结合的方式,后台采用SQL Server 2000平台,利用ADO.NET访问数据库,采用B/S架构,实现了一套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系
二审论文
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
基于三层架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
The Design of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Three-layer Structure Technology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徐智超 软件工程 070521131 王鹏 计算机科学技术 2011 年 6 月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摘要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MS,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组织或社会团体运用系统学理论方法,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方面面进行分析,规划、实施、调整,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使人力资源更有效的服务于组织或团体目标。
本文对系统进行了需求分析、开发方案的选择、前台界面的设计、后台数据库的架设等工作,还描述了系统测试的相关工作。基于三层架构的思想,前台开发采用Asp.net与C#相结合的方式,后台采用SQL Server 2000平台,利用ADO.NET访问数据库,采用B/S架构,实现了一套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系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案件一审简述及双方二审观点摘要
国内最为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原告(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审结。原告苹果公司、IP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才元律师为胜诉一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苹果一方上诉状,长达24页,主要观点为:1、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有误;2、英国唯冠、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3、一审判决排除适用约定的香港法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适用中国法
哈医大医生被杀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获无期
编辑:王夏玲
E - ma i l:wh y . 7 0 5@1 6 3 . c o m
法律维错责任可分为相应责任、适当责任和一定责任。“相应责任”,依具体情况可分为次要、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适当责任”,通常理解为次要责任;“一定责任”与适当责任接近,一般情形下均为次要责任。本案,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 8 0%的过错责任,应属于主要过错责任。一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非医疗事故情形下的过错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这并不影响医院存在过错时要承担责
幅I编辑,您好!我是某省人民医院医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案件走上司法途径之后,法院是否能强制要求医患双
任。因为在责任划分上,分为两种情况:一
种是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种是非医疗事故情形下因存在相应过错本案中,医方不仅在诊疗中存在术前
方做医疗事故鉴定?
一
次过错损害可否再次要求赔
的责任承担。
偿? 无论是医疗过错损害,还是其他过错损害,侵权方再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屡屡发生。再次赔偿通常是本应一次f生赔偿到位,而因种种原因在前次赔偿时未能涉及到的。比如,后续治疗赔偿新
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医疗
二审答辩状
篇一: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1年8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纽高鹏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285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纽高鹏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828500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纽高鹏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纽高鹏基金。
二、审法院适
王要强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漯刑一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要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于2011年5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要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召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要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要强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涵洞口西侧,电话联系一男子(另案处理)后,提供自己的一寸免冠照片,让该男子为自己伪造虚假的驾驶证。后该男子伪造了一本姓名为“谢磊”、证号为412725781023031、照片为王要强本人的驾驶证交给王要强。王要强支付给该男子人民币300元,后使用该证开公交车。
二、2008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要强无证驾驶豫L23631号中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到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