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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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永政发[2003]23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0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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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市居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以及远离城市的军工、矿山企业的非农业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保障对象在就业、个体经营、义务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关,承担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
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2010]150号)及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住所地在本市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5号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2012】5号
学习重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赡(抚)养费、法定劳动年龄、保障金上浮分类救助、低保申请材料、低保申请程序、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
(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1)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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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 (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0429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福建漳州市民政局 沈铜海)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左右,约有9亿人。
在新形势下,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试图以漳州市的低保工作调研情况为基础,从农村低保工作的意义、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新形势下的农村低保工作进行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 农村低保 立法 救助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左右,约有9亿人。妥善解决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加重视,多次强调要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央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提法逐步强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2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下同)居民和城市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保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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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
湖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报告
湖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报告
目 录
一、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 ............................................ 3
(一)研究意义 ....................................................................................................................... 3 (二)项目背景 ....................................................................................................................... 4 (三)调查方法 ....................................................................................................................... 4
二、湖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状况 ................. 6
(一)湖北省农村居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非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生活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