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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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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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客须知一、凡要住宿的旅客,必须凭合法的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按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 二、旅客实行先付款后住宿、离店结账制。结账时间以中午十二时为限,超过中午十二时, 另加房金百分之五十,超过下午五时,按一天收取房金。 三、旅客必须按照安排的房间和铺位住宿,不准私自通别人调换床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 不准将床位转让他人住宿,不得卧床抽烟。 四、携带贵重物品,必须交旅馆寄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为限品严禁带 入。 五、不得在旅馆内卖淫嫖娼、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旅馆必须自觉遵守旅店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公安人员的检查。 七、旅馆要提高警惕, 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如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服务人员或旅店 负责人,直至公安机关。安全责任制度一、旅馆负责人责任: 1、组织全体职工切实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旅馆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2、加强对治安组织和保安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认真协查公安机关通知查询的人员和赃物、罪犯。 4、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其他工作人员责任: 1、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五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9]综334号 【发布日期】1989-11-08 【生效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1989年11月8日厦府〔1989〕综334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接待中外旅客的宾馆、旅社、饭店、渡假旅游村、招待所、休养所、客栈(以下统称旅馆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办旅馆的房屋结构除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适当; (二)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三)客房底层和楼面通道以及可爬越的客房门窗要有防盗装置,客房门不得安装内锁、内闩;
(四)旅馆总床位不得少于20张,不得设置双层床,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旅馆业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
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
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
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HIV检测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
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
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
最新版本管理制度-内容(煤炭运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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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四、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
五、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六、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七、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
八、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九、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十一、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十二、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十三、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违法乱纪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格力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10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将员工的目标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紧密联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境界和高度团结的员工队伍,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保障,促进员工的全面进步和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所有非销售岗位员工。
3、考核原则
3.1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和考核结果应用公平、公正、公开;
3.2考核频次定期化与制度化;
3.3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量化考核为主要导向;
3.4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应该坚持事前指导、事中支持、事后检查;
3.5被考核人的意见应当受到尊重,并有申请复核权;
3.6整个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双向沟通;
3.7考核工作是各部门负责人(包括各办事处,以下同)实施管理的一部分,也
是对各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2.1、绩效薪酬委员会 ---- 由公司高层1 人、人资部长、审计部长、
高级政策管理员、绩效考核专员共5 人组成,作为推动绩效考核实施的主体机构,主要职责为:
2.1.1确定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并分解至各部门;
2.1.2制定绩效考核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
2.1.
格力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10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将员工的目标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紧密联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境界和高度团结的员工队伍,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保障,促进员工的全面进步和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所有非销售岗位员工。
3、考核原则
3.1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和考核结果应用公平、公正、公开;
3.2考核频次定期化与制度化;
3.3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量化考核为主要导向;
3.4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应该坚持事前指导、事中支持、事后检查;
3.5被考核人的意见应当受到尊重,并有申请复核权;
3.6整个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双向沟通;
3.7考核工作是各部门负责人(包括各办事处,以下同)实施管理的一部分,也
是对各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2.1、绩效薪酬委员会 ---- 由公司高层1 人、人资部长、审计部长、
高级政策管理员、绩效考核专员共5 人组成,作为推动绩效考核实施的主体机构,主要职责为:
2.1.1确定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并分解至各部门;
2.1.2制定绩效考核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
2.1.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199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批准1990年11月10日甘公发[1990]2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
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农家乐等经营单位,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部安保责任】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实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派驻民警参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环境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用于经营旅馆的房间应相对集中;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学校治安管理制度
1、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做好学校治安、防火,防盗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建立健全值班保卫制度、门卫工作制度,夜间巡护制度,节假日教师值班制度。
3、成立学校治安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炊事员,值周人员。在校长领导下开展防火、防盗、治安工作。具体工作由校长负责抓。
4、学校财务室、档案室存放室要重点防范。财务现金要遵守存放规定。
5、学校电教室电器设备集中的地方要严加门锁,下班时检查门窗、切断电源。
6、食堂要加强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堂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堂内外环境卫生,严防食品中毒、有严格防火、防盗措施。
7、对学生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法规的教育,不要违反交通规则。
8、严禁校内打架斗殴、外出闹事、聚众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录象、传抄黄色刊物等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和校园外摆摊设点,禁止小贩人员进校叫卖。
9、严禁在校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打闹、玩弹弓、玩火、玩刀、放炮仗,不准扰乱教学秩序。
10、爱护公物设施,不准攀折花木、贱踏草地,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11、开展体育活动要注意安全,设施器材要有安全保证。学生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量力而行。
12、加强公共集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集会场所要有安全通道,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