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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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新安全生产法条例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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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最新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

行政强制法条文释义与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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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条文释义与案例适用

《行政强制法》条文释义与案例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1)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等问题。因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强制法,(1)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宗旨和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2)要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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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与原法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安全不仅仅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要更宽一引起,有利于拓宽工作视角;二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考虑是经济与社会要同步发展,仅讲到促进经济发展是不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续发展,健康发展。【释义】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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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条 文 释 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序 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

医疗安全保障组条文释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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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保障组条文释义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2.7.1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2.7.1.1 【C】 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1.设立院领导接待室并执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意见箱、投诉电话等。 法(试行)》,实行“首诉负2.设立专门科室、专职人员接待医疗纠纷投诉,并有登记记录。 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专门科室、专职人员是保证投诉工作有效、专业的执行,人员需专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培训,知晓患者的权益、投诉处理时限、流程等,该项是作为现场访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谈的重点。 复投诉人。(★) 3.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有奖罚措施。 4.有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及明确的处理流程。 5.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时限并得到严格执行。 投诉处理时限必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要求,一般投诉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医疗安全保障组条文释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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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保障组条文释义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2.7.1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2.7.1.1 【C】 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1.设立院领导接待室并执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意见箱、投诉电话等。 法(试行)》,实行“首诉负2.设立专门科室、专职人员接待医疗纠纷投诉,并有登记记录。 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专门科室、专职人员是保证投诉工作有效、专业的执行,人员需专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培训,知晓患者的权益、投诉处理时限、流程等,该项是作为现场访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谈的重点。 复投诉人。(★) 3.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有奖罚措施。 4.有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及明确的处理流程。 5.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时限并得到严格执行。 投诉处理时限必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要求,一般投诉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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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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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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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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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