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最高不能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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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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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 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批准日期 1979-08-31 实施日期 1979-08-3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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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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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114 更新时间:2009-3-14

前言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瑾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 选址

4.2 总体布置

4.2.1 平面布置

4.2.2 竖向布置

5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 防尘、防毒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 防暑

5.2.2 防寒

5.2.3 防噪声与振动

5.2.4 防非电离辐射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5.3 人工空气调节

6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6.1 一般规定

6.2 车间办公室

6.3 生产卫生室

6.4 生活用室

6.5 妇女卫生室

7 应急救援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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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主要内容一:颁布的背景及简介 二: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三: 对该标准的总结

颁布的背景及简介 文件编号:GB12348-2008 颁布时间:2008年08月19日

实施时间:2008年10月01日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 家质量监督验检疫总局

颁布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 准》和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 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 正表 二: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 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三: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 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 结果评价的内容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四: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五:测量方法 六:测量结果评价 七:标准实施监督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 法 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 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 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 本标准执行。

二规范性引

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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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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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修订为一个标准;

修改了部分标准限值及相应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测量位置、测量修正及数据处理的方法,增加了测量条件及背景值测量方法;

增加了关于标准实施的内容;

增加了验收性监测及日常监督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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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粉尘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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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性粉尘国家卫生标准

粉尘卫生标准是劳动卫生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在2007年4月12日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并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此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卫生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共有47项,见表5-1。

表5-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序号 粉 尘 种 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4 4 1 0.7 0.5 8 4 8 8 3 2 5 8 5 6 4 5 6 3 5 5 2 5 呼吸性粉尘 2.5 1.5 0.7 0.3 0.2 4 --- 4 4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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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定义

废气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出含污染物的气体,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是指通过集中排气筒(烟囱)排放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是指不经过排气简无规则排放的废气。

废气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艺改进、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加强管理等手段,减少废气产生量和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使废气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部环境管理要求的过程。 1.2 管理原则

1.2.1 废气污染防治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地方和总部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

1.2.2 各单位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从产生、治理、达标排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优化过程控制,采取新工艺和新技术,减少废气的产生量,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开展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范围内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2 调度处:负责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生产调度指挥中的落实。

2.3 技术质量处:负责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的工艺管理。 2.4 机动处:负责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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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006年09月21日 星期四 12:2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