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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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继承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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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继承

万富鼎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继承。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出资流转不同,继承行为导致的出资流动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因死亡这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出资的继承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股权流动形式,其特点在于依法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只在具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并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是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股权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在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可能会构成一个公民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谁继承了股权财产谁就应取得基于该财产相应的话语权。

股权继承也并非完全排除第三者意志的介入,但第三者意志的介入必须满足公司章程或死亡股东遗嘱中所表达的

意愿。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以遗嘱的意思表示约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或排除其继承人对其出资额的继承或

约定继承的份额和程序等,这为第三者意志介入股权继承留下了空间。可见

继承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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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般告知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

房产继承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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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书格式

【篇一:继承权公证书范本】

公 证 书(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 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

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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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

法定继承公证询问笔录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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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公证询问笔录参考格式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

询问人:你申请办理何种公证? 被询问人:

询问人:请你先阅读本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向你告知的一些法律问题(提交《告知书》)。

﹡询问人:因为你不能阅读,我先将本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向你告知的一些法律问题宣读给你听(宣读《告知书》)。[5]

被询问人:

以下为阅读(宣读)和解释《告知书》的时间。 以下继续进行询问。

询问人:如果对告知书的内容都明白,并且没有异议,请你在阅读后的《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确认?

被询问人:

﹡询问人:你听明白了我刚才宣读的《告知书》没有?如果

对告知书的内容都明白,并且没有异议,请在《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确认。

被询问人:

询问人:请出示你的身份证件,并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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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书遗失

篇一:继承、公证书放弃(死亡存款)

公证书

(201×) ×证字第×号

申请人:XXX,女,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8。

被继承人:X XXX,女,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8。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死亡证明;三、企业年金证明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公证权利义务的告知及有关继承事实的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XX因病于二O一×年五月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遗留有夫妻共有财产为:企业

年金本息(企业年金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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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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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

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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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作为公务员,是否可以继承亲人及家属的股权成为股东?如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却又是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果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一方是法定的继承人,而且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第一权利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专门的、特别的规定,据此可以肯定地说,公务员是有继承权的。公务员股权继承正面临法律尴尬。 案例

2006年年初,某公务员关女士不幸横祸临身,丈夫吴某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由于伤势严重,吴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痛失爱夫的关女士悲痛不已。关称,丈夫生前经营并拥有几家数千万资产的有限公司。接下来,关女士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但由于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所以,自己能不能合法继承财产,能不能成为股东等问题就成了关女士的一块心病。

今年3月,成都某机关公务员余先生与他人投资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6月底,火锅店因经营不善而宣布破产。经营了3个月,余先生等人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还欠下了高额的房租和水电费。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两人共同承担所欠债务,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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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作者:沈冬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明确股东资格继承的开始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继承人来说明确自己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股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死亡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和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是同时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其股份的权利,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就应该同一般的继承开始的时间一样。

(二)工商变更登记说

主张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公司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对上面两种观点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的观点更为合理。由于股权自身内容的多样性,使得股权的继承问题非常复杂,同时会涉及多方的利益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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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赵万一、王兰
上传时间:20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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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规定了基于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而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觉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出资继受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公司法性格 科斯定理



自私产与人权概念正式在我国宪法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归位的呼声空前浓烈。“私权的勃兴”已不再是个单纯的口号,而是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其背后蕴含的价值指向再次生动的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该法在衡平管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放宽公司限制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