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执行卷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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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卷宗申请书
诉讼实务
调取卷宗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查阅、复印 区人民法院 号卷宗及庭审笔录。 事实与理由:
A公司与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号已结案。
A公司又于2016年1月以合同纠纷案由再次起诉我公司 号,我公司认为前一案的审理情况与该案有重要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最终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查阅、复印上述卷宗全卷材料。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X族,身份证号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前往XXXX派出所调取王XX与李XX因债权债务纠纷报案至该派出所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
事实与理由:
王XX于2010年6月12日向李XX出借人民币20万元整,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被告李XX每月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李XX应于2013年6月12日前将所借款项及利息清偿完毕。李XX一直未返还借款。后于2014年12月24日王XX向李XX要求返还借款,李XX不予返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XX遂向天津市东丽区新四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形成书面询问笔录。考虑到该份证据系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关键证据且由国家职能部门保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X族,身份证号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前往XXXX派出所调取王XX与李XX因债权债务纠纷报案至该派出所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
事实与理由:
王XX于2010年6月12日向李XX出借人民币20万元整,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被告李XX每月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李XX应于2013年6月12日前将所借款项及利息清偿完毕。李XX一直未返还借款。后于2014年12月24日王XX向李XX要求返还借款,李XX不予返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XX遂向天津市东丽区新四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形成书面询问笔录。考虑到该份证据系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关键证据且由国家职能部门保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
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民事执行申请书
篇一: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农民。 被执行人;***,男/女,年 月 日出生,住***,农民。 执行依据;(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家庭财产析产款人民币**元。
2、案件受理费***元,被执行人承担***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民事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于年 月 日作出了(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且己过履行期限,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日期年月日必须填写判决书中规定最后期限十五日后的日期)
篇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30XXXXXX。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公司职工,住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电话:xxxxxxx
邮编:x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x年x月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xx年x月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日内赔偿给xx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20xx年x月x日以前归还的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
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