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独特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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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受理
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业务信息系统案件管理子系统》。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押和拖延。
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做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初步核实
(一)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领导批准,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二)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组人员数量可以多一些。核查组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
(三)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在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受理
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业务信息系统案件管理子系统》。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押和拖延。
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做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初步核实
(一)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领导批准,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二)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组人员数量可以多一些。核查组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
(三)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在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学前儿童思维的特点是什么
学前儿童思维的特点是什么
学前儿童的思维发展,是关系到儿童人生成长和发展的关键问题,需要家长对孩子的思维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那么学期儿童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今天 为大家带来了学前儿童思维的特点,一起来看看吧!
学前儿童思维特点
在幼儿早期思维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直觉行为思维为主,在幼儿中期思维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在幼儿末期思维发展过程中,主要呈现出抽象逻辑思维的萌芽,是属于抽象思维发育的前端形式。通过现在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幼儿思维发展特点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其特点的概括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譬如信息加工理论,先天模块论,理论论等。当然这些探讨还处于研究的早期阶段。
学前儿童思维发展的趋势
1.思维的具体形象性是学前儿童思维的主要特点
这就是说,学前的思维结构的材料,主要是具体形象或表象,而不是理性的或抽象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主要特点”,就暗含了还有“次要特点”。虽然具体形象性思维是学前儿童思维的主要特点,但婴儿期的直观行动性思维还没有彻底销声匿迹,学前期的抽象逻辑思维也已开始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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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前期,直观行动思维还占有一定地位,但这时的直观行动性,比起3岁前儿童的特点来,发生了质的变化。突出的特点是概括性的提高,如第二个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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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
湖南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模式材料
案 件 模 式 材 料
2013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
内部资料 请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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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填表单位: 2012年×月×日 线索来源 群众举报 线索编码 李× 42 收件日期 2012年×月×日 反映人 政治面貌 群众 性别 男 年龄 联系电话 职级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反映人 艾×× 政治面貌 黄河镇群众 中共党员 职级 副科 工作单位及职务 黄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反映 主要 问题 1.在建镇计生服务站办公楼过程中受贿5万元;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第二个男孩。 室主任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 2012年×月×日 同意。 ××× 2012年×月×日 同意。 ×××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要求的理解
对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理解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能在这次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上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看了一下,在座的54名学员,有一部分是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也有一部分是刚刚踏上纪检监察岗位的新手。首先,请允许我对在纪检监察岗位上默默坚守的老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新同志的加盟表示热烈的欢迎。
这次培训,领导安排我讲案件审理知识,虽然我已离开了案件审理室主任岗位,但凭着对案件审理的感情,还是欣然接受了任务。考虑到这次换届后新手较多的实际,所以在这次培训会上,以案件审理“二十四”字要求为主题,结合个人的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什么叫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就是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和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大家知道,法律上有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负责案件的侦察和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明天,胡常委还要给大家讲案件检查的相关知识,纪委的案件检查室就相当于检察院,从事的是案件挖掘取证的工作;案件审理从事的是案件定性处理的工作,案件审理室就相当于法院。在我们党内,纪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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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于一身,在座的各位,既是案件的检察长、也是案件的审判长,我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一、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办理程序 1.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党的委员会后,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也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讨论提出意见后,向下一级党委提出建议,由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经纪委报本级党委批准后,由下一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
(二)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程序 1.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明违纪事实后,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或党委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按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