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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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科技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1 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云南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2008-9-26 【实施时间】2008-11-1 【效力属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9月18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 1 页 共 10 页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治理
第三章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治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转让直截了当治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中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损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运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本级财政机关批准,转让国有资产取得的变现收入,应在资产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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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
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管养行业的特点和云南省公路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公路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公路局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路局是全局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局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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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指导管理;负责对票据领购单位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按时向省财政汇缴票据收入。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领票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领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的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5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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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附件5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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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第四条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水利科技项目按类别分为两类:1、水利先进技术开发研究。重点支持水利基础理论研究、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技术研究、水利信息化技术研发等;2、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市及市以上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确定的科
3.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学科、内设研究机构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法。
一、基地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立项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作为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1.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取过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