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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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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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全体委

员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 1 -

(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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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全体委

员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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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2、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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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统一本市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有关国家标准

的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

1.0.2 02 〕 74 号),按照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

年12月28日建设部83号令发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仅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涉及、或没有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或明确,《规范》中已经规定或明确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相关的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预测算。

2 术 语

2.0.1 房屋:具有顶盖、有承重支柱或墙或围护物等,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永久牢固的、可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建筑物整体。

2.0.3 顶盖:顶盖是主要在竖直方向上为建筑物提供遮盖、支撑、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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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8-6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二条 缴存登记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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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

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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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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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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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供大家参考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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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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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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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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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