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发2021 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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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109号《关于贯彻大政发(2011)26号文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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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大人社发〔2011〕109号

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

1.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

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2.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术后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

大人社发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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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7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

备查。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

大人社发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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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7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

备查。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

冀人社发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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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新人社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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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人社的见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新人社发 2011 4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提出的“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 2011 6号)规定,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要加强

晋人社厅发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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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京劳社医发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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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

晋人社厅发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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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

渝人社发〔201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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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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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对乙类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

渝社险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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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

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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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