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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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反垄断法
篇一:浅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浅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这种调查卡特尔的反垄断执法措施最初起源于美国,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方法。该制度1978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发现和查处卡特尔,有效提高反垄行为的断执法效率,维护竞争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自合法权益等一些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到今天为止,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已经成为了新型市场竞争中各国纷纷采用的有效措施。我国的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宽恕制度,但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使得该项法制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对于实施反垄断宽恕制度尚有困难。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对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卡特尔;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市场竞争;限制竞争
卡特尔最初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用于表述垄断协议的一个词语,是指通过分割市场、共享信息以限制其他竞争的一种协议行为。这种协议既包括竞争者之间的产品价格、市场划分等同平台之间的垄断协议,也包括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就产品转售、价格限制等不同平台之间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未将这种协议称之为卡特尔,而是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统一表述为垄断协议。这种行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
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
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具体概况如下:
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
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
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具体概况如下:
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一、宽恕制度概述
(一)宽恕制度的概念
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
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
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欧盟_美国_英国及中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及客体异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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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建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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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建设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我们讲反垄断法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宪法,是规制政府与市场边界的一个基本法。因此,反垄断法在两个层面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层面是规制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市场交易具有可预期性、信用性与规范性;另一个层面是可规制政府应该怎么干预市场,干预市场的边界在什么地方。 中国为什么需要反垄断法?
中国20多年的改革,我认为一直是个立法依赖性的改革,就是说每一次重大的立法会带动我们整个改革向前迈进一大步,比如说93年制订公司法,那么多国有企业,那么多说不清楚性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各式各样的经济组织,有了公司法之后就都转型为公司了,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出现了这么大的变化和进步。实际上,这种变化与进步是立法带动的。同样,中国政府的转型、中国政府的改革可能也是这么一个过程:一个好的制度安排,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会带来我们整个公共服务体制重大的转型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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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角度,我们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王学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一、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 (一)《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
首先,我们针对当前社会对《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谈一点意见和看法。
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凡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前同样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内容。在人大审议和通过《反垄断法》这个法律之前,审议稿中曾经也有过关于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字样。最后出台以后,总则第一条,只是规定了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没有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有些学员中间产生了疑问,虽然这不是很大的疑问,但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他作为本法的宗旨,而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一个疏忽而是跟《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反垄断他的特点直接相关。
我们说垄断行为由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可实施的垄断行为。他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竞争,他直接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