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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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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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房屋的建设和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万年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东至江泥十一万伏变电站,北至社里,西至上坊乡政府,南至铁路立交桥,包含陈营镇所有社区、大部分村委会和上坊乡部分村委会及村小组、农科所殷家坎。具体如下:

1.陈营镇:13个社区(国泰社区、惠民社区、老街社区、站前社区、公园社区、东景社区、建安社区、新华社区、铁马社区、稻香社区、丰收社区、马塘社区、虎头岗社区);4个村委会(郊区村委会、万民村委会、石李村委会、珠山村委会);部分村小组(聂家村委会聂家村,社里村委会社里村,黄营村委会黄营村、朱家村、象佩刘家村、桥头刘家村)。

2.上坊乡:高墩村委会高墩村,上坊村委会上坊村、港下村山上村、枧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内建房放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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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内建房放红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线审批

1、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公建项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和大型开发项目,必须在建设施工现场设立《规划公示牌》。

2、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规划股领取《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审批表》,同时提交经审批的“规划二证”复印件、规划设计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股、建筑管理股和县城管大队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同意。

3、建设单位必须在确定放线具体时间后,提前三天告知县建设局城市规划股。

二、现场放线

1、现场放线由城市规划股组织,城管大队规划中队,业主或业主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到现场实施放线。

2、放线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股按规划审批的内容及放线数据做好放线记录。并由城市规划股,城管大队规划中队和业主签名确认后,现场分别发放给业主和城管大队现场人员,和经审批的“规划二证”复印件一起做为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依据。

3、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规划二证”的规定,认真负

责按规划审批的内容现场放样,确保规划的严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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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公安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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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则,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公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范围。由斗湖堤镇全部,夹竹园镇(高桥、荆安、向阳、东兴、瓦池、洞真、中岭、小桥、胜利、毛家台十个村),杨家厂镇(荆和、仁和、赵家、福利、绿化、青吉六个村)组成,规划总面积137km。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安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市规划管理的决策机构,县建设局是全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助县规划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县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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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并可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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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区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 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南漳实 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目标, 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办 法,积极引导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对象入住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安置” 的原则;坚持 “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尊重民意、规范管理” 的原则;坚持 “让利于民、自由选择、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设城市新区。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房屋成新率及其所属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产权置换。置换比例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

结构、房屋来源及其所需置换的区域等综合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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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

九江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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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

县府办字120号

为了加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城市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的管控,规范居民建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确保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城乡建设有序进行,城市管理依法规范,为“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决战新工业、做美沙河城”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环境。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范围为《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区范围;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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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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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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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