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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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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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2011-06-03 09:24:28)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的专项资金。

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从哪年开始征收? 1995年10月1日。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6%征收。 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性质?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增加的其他收费,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费用是建筑企业职工的“血汗钱”、“活命钱”。 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建设单位,不分隶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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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2011-06-03 09:24:28)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的专项资金。

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从哪年开始征收?

1995年10月1日。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6%征收。

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性质?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增加的其他收费,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费用是建筑企业职工的“血汗钱”、“活命钱”。

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建设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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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政策解读

(2011-06-03 09:24:28)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的专项资金。

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3、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从哪年开始征收? 1995年10月1日。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6%征收。 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性质?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增加的其他收费,是投资者应该付出的投资成本,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费用是建筑企业职工的“血汗钱”、“活命钱”。 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建设单位,不分隶

欠薪保障金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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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金什么意思

“欠薪”,指的是保障范围,包括:①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资;②企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保障金”在这里要解释的是保障条件。所谓欠薪保障,并不是说一个或者是一批职工被拖欠工资了,就马上可以来要求垫付。它的垫付(也可理解为“理赔”)有一定的申请条件。主要是指:一、企业因歇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但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而形成以上相同后果的。

上海、广东等地一些企业都在实行这种制度。以下是上海欠薪保障金缴纳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

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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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适用税种:税收征管 适用行业:全部 适用地区:海南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

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

(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

(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度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用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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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引

一、征收程序:

1、有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镇残联收齐用人单位的资料送市残联审核 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不用缴交保障金,未按比例安排的由地税部门统一扣征应缴保障金 镇残联发出《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的通知》 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未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一扣征应缴保障 金通知 地税部门发出统用人单位计算应缴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号 地税部门统一从用人单位缴费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保障金 二、时间安排:

1、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时间:2010年6月15日——7月31日

2、地税统扣时间:2010年9月

三、征收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

注:从2010年起征收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5%调整为0.8%,滞纳金由5‰调整为5?,征收点为20人(含20人),即对参加工伤保险平均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

四、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须提供资料:

1、填写《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手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表格可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下载(http: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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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

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

计入用人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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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保障金是指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按照此比例计算达不到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第四条 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书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级承办,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的就业保障金收取,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或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承办部分按收缴金额的30%上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军分区、武装部、武警支队所属企业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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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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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