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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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FJ01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GDFJ012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一、用人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情况
用人单位(章) 法人(负责人、业主) 执照类型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执照号码 二、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计划开工日期 项目施工时长 天 工程(项目)社保编号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计划竣工日期 三、甲方单位(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类型 说明:甲方单位与用人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无需填写此栏。 四、参保情况
工程(项目)合同金额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大写) (¥: )
录入: 审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1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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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工伤认定、报销流程 及注意事项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工伤认定范围
二、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及关键点
目 录
三、工伤药费及待遇申报
四、各项待遇明细
五、工伤案例分析
六、公司报销费用流程
七、其他(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章:工伤认定范围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讲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二)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中 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姓 名 性年 农民工 月缴费 核 定是否签订 是否岗增加 减少 备 注 号 别 龄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 前体检 是 否 工 资 费 率 我单位已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单位全体人员参保,如因未参保及填写资料不真实、准确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参保后所发生的职业病,由我单位全权承担。
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 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机构审核人:
京劳社工发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
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
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
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
京劳社工发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
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
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
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
湖北荆州市2016年度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条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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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柚网导读】湖北省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湖北荆州工伤保险该如何赔偿?荆州市工伤保险条例,荆州工伤保险查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是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群体工伤权益的重要举措。以下金柚网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荆州2016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供大家参考!
荆州2016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荆州市自2015年以来,在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
结合我市建筑业用工实际和农民工用工特点,市人社局联合住建、安监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行业参保方式区别处理,针对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我市规定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对于建筑项目使用的非固定制员工、包括农民工,要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同时,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工伤权益,我市还将办理工伤保险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
发生工伤之后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其中伤残待遇包括一到四级的伤残待遇和一次性的伤残待遇。
建筑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除此之外,我市还参照本地建筑行业基准费率,考虑不同工程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4]3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附件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
二〇〇四年八月室十二日
附件一: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操作暂行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