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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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
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21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21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O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21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21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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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O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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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2-12-4 执行日期:1982-12-4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
产,不需向赠与人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改最新版(全文)
篇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文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
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时效性:已被修正 失效日期:2001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作者:姜明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理 第三节 内部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二节 告知制度 第三节 证据制度 第四节 听证制度 第五节 信息制度 第六节 电子政务制度
第七节 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 第五章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规划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三节 行政征用 第四节 行政合同 第五节 行政指导
第六章 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救济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保证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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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b5E2R。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地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p1Ean。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地意义,普及献血地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地疾病地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地社会公益性宣传. DXDiT。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RTCrp。 现役军人献血地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