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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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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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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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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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臵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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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51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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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51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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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甲方) 在与劳动者(乙方)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 所在工作岗位、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 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 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 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 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 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 甲方未履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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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前言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自 2003-12-1 起执行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警示图形标准规格及设置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新版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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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甲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姓 名 单位名称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工部(部室) 岗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岗位的职业危害有 。职业危害详细告知参见以下与本岗位相关内容。

(一)铸管部工作岗位存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本岗位职业危害 口 所在部门及 职业病危岗位名称 害因素 熔炼、离心机、吹砂、内磨、三粉尘 磨、磨床、制芯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防职业病危害 护措施 接触限值 口 口 口 口 口 活动性肺结核病; 3慢性阻塞性肺病; 除尘装置 8mg/m(PC-TWA)、尘肺 3慢性间质性肺病; 防尘口罩 10mg/m(PC-STEL)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噪声易感者;各种原因引切环、涂衬、打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 80dB≤LEX, 点、磨床 噪声 损失

劳动合同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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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复兴桶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因素补充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补充约定。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如实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见附件)

2、负责安排乙方在上岗前、岗中、离岗以及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不同时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且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以及年度检测、评价,将结果在危害岗位中告知。

5、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因甲方工作环境导致乙方患职业病的,进行救治、补贴。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本岗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甲方,避免职业病发生。

三、如甲方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乙方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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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评价(乙级)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