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设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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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
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
规划设计参考:
一、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2、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3、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三、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1、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2、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3、中小型超市: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4、农贸市场(农贸超市):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四、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1、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2、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3、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云 南 省 财 政 厅云发改价格〔2005〕469 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 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 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 价格[2001]585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 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 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 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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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
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
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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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欢迎下载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号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性质的请示》
(辽财综〔200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
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
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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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
一类地区范围包括
1、 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2、 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3、 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 二类地区范围包括
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 住宅 办公用房 旅馆 厂房及仓库 一类 240 150 140 160 80 二类 180 110 100 120 50 三类 120 50 60 80 30 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
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
[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