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实缴出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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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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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作者:纪留利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地认定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隐名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是指一方(隐名出资)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公司股权,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权利凭证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按照不同的标准,隐名股东可以作如下分类:根据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力的状况,隐名股东可以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出资者的目的和理由,可以分为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和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协议,可以分为协议型隐名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做为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方(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既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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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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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二)-慧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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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二)

2.隐名出资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

具体到公司中的隐名出资行为,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而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的,名义出资人既未披露隐名出资人的姓名,亦未披露隐名出资人的存在,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形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

当然,基于《公司法》所具有的团体性,该种代理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名义出资人的相对人并不仅限于与名义出资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股东,还包括与名义出资人共存于公司的其他股东,但是尊重委托人契约自由和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代理制度理念并未改变。

(二)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

在名义出资人加入公司时,其他股东明知名义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有代持股协议的,名义出资人与公司股东间形成隐名代理关系。

1.隐名代理概述。

对于隐名代理的定义,学界并不统一。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公开代理关系的存在,承认自己的代理人地位,但不实际向第三人公开被代理人姓名。 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

股东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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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乾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付祥飞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叶善文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光军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7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第2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镇江锐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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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显名股东,其他股东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

1、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的限制)等违法目的。这一种类型的隐名投资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认定无效。出资合同无效,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隐名股东当然不具有股东身份。

2、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由全民所有制改制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部分职工(下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及合同法委托人可以解除其与股东代表的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委托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进行商议,达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出资人意愿的协议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方可

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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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实际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入股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 。

二、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其中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甲方以乙方名义出资 元,出资方式为 ,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实际出资并以乙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甲方,乙方为该股份的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甲方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乙方以其名义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份全部系甲方实际出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甲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

关于股东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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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不实的概念一、出资不实的概念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对此,笔者以为实有商榷的必要。

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符合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如实、足额、适当的缴付注册资本且无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称为如实出资股东。这是不用足额出资股东的概念,一是以如实出资概念与出资不实概念前后呼应,另外因为足额出资可能还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而如实出资表明出资前和出资后均不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笔者力图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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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个相对的概念,隐名与显名现象在公司中较为普遍。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书面文件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管理经营公司,也可能只是出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会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

隐名股东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1.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当事人

原告:实际出资人;被告: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大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代持股东协议书隐名股东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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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1. 甲方:北京jmqc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 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甲方的隐名股东,仅享有该协议所规定的股东分红权利及承担相应的风险,放弃相应的管理者权利。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与甲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认购

1. 乙方以甲方指定持股人名义合法持有的公司相应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其中实缴注册资金 万元。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持股人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相应股权。 2. 本协议交易完成后,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相应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其他股东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受让价款实缴部分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款项到账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 甲方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公司名义为乙方出具股东书面确认函件(股权凭证)。

6. 股权增持前(即股权凭证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权利义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增持后,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