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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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
可证申领和2013年已发证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甘环总量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2013年已发证
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甘环总量发〔2014〕10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规范排污者污染物排放行为,加大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我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甘环总量发〔2014〕9号),现将我省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2013年已发证企业年度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 7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是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和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重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
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
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 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 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 “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
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 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 图文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 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4号)及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 2309-2013),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强化和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和环保标准化建设机制,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阶段目标 1. 2014年目标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继续做好2013年已
评定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完成500家企业(见附件4)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为在2015年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奠定
环境保护
篇一: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市政工程)
第八章、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爱护环境、美化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环境保护。 8.1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设置
在项目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科室、工区负责人为成员,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图如下:
8.2环保责任制
1)项目经理环保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环保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发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营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环保水保综合监理人的监督管理。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综合办公室
各科室负责人 各工区负责人
施工工区
施工班组
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保证体系,并建立独立有效的环保监察专职机构,配备充足合格的环保管理人员,完善监察手段,支持环保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听取安全环保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环保人员与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及时研
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即《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
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
环境保护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和措施
1972年联合国发表《人类环境宣言》,特别是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环境管理问题日益引起全人类的关注。政府领导、科学家和民众认识到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性和迫切性,使加强环境管理这个战略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潮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自身因素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执行ISO14000标准,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建筑企业施工环境管理做出典范。
第一节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
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发包方的规划。严格保护在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之外的一切自然景观。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工会、行政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未经业主允许,不破坏周围植被,努力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宣传活动。
一、遵守有关环卫、城管、交通等规定,加强现场用水、排污的管理,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现场整洁无垃圾,搞好现场清洁卫生。 二、将“生活用水”纳入工地的总体规划,项目经理部根
环境保护 -
名词解释 1.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是指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手段,利用微生物的某些特定功能,为人类生产有用的产品,或直接把微生物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的一种新技术。 2.蛋白质工程
按人们意志改变蛋白质的结构和功能或创造新的蛋白质的过程。 3.细胞固定化技术
通过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手段将游离细胞或微生物定位于限的空间区域内,使其保持活性并可反复利用。 4.污泥容积指数
指曝气池中污泥混合液静置30min沉降的污泥体积与原污泥干重之比, 后,沉降的污泥体积与原污泥干重之比 5.环境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是应用自然和科学及工程学的原理,依靠微生物、动物、植物体作为反应器,将物料进行加工以提供产品为社会服务的技术。 6.无氧呼吸
指生物细胞在酶的作用下对有机碳化合物进行的不彻底氧化,所脱下来的电子经部分电子传递链,最后传给外源的无机氧化物(个别是有机氧化物),并释放较少能量的过程。 7.交联固定化
交联法 是制备固定化酶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多功能试剂进行酶与载体之间的交联,在酶和多功能试剂之间形成的共价键,从而得到三维的交联网架结构。 8.好氧活性污泥
活性污泥是由细菌、原生动物等微生物与悬浮物质、胶体物质混杂在一起形成的具有很强吸附分解有机物能力的絮状体颗粒。 9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