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局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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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
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 (关心封闭阳台的业主必看)
关于封闭阳台的法律依据(关心封闭阳台的业主必看)
一、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封闭阳台的定义是“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阳台。”因此,现行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有关规定,对房屋阳台区分全封闭和未封闭两类。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a.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b.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c.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d.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我们业主与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
债务履行的抵充及法律依据
履行的抵充
【民法理论】
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条件的, 也有未附条件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等等。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的债务,究竟选择消灭哪(几)宗债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有着不同的利害后果。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一些具体规则。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清偿抵充在所难免。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债务人所为的清偿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偿何宗债务,此指定为形成权,清偿人应向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在清偿人指定后,其不得随意撤回指定。如果清偿人没有指定,则可以依此顺序抵充债务:
债务中有已届清偿期和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均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或者均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债务无担保者或者担保最少者先抵充;担保相等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的债务尽先抵充。 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校财局管”的探索与分析
“校财局管”的探索与分析
平塘县教育局计财中心 黎秀忠
摘 要:“校财局管”是新时期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下提出的新理念。目前主要有“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两种模式,各种管理模式都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效,都有优缺点,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提出完善措施,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达到管好、用好中小学教育经费的目的,充分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关键词:校财局管 探索 模式 分析
一、改革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对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切实改善,学校工作正常运转经费得到了保障。但以往各中小学独立财务管理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体现在财务核算不规范,预算管理不严,监督机制力度不够,信息反馈迟缓,固定资产流失加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为此提出了“校财局管”的新理念,明确县(市)教育局作为监管的主体,学校作为资金使用的主体,切实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外部监管,着力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增强预算编制,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探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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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局管”顾名思义就是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由县(市)教育局直接或间接管理,是规范学校“收”、“支”、“拨”、“购”、“督”的有力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知识讲解
消防维保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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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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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经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和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县经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和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永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六条 8、《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9、《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条 11、《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
1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15、《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16、《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
强拆防盗窗没有法律依据
强拆防盗窗、雨棚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
坏。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
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结论:防盗窗、雨棚与建筑物一起属私人所有,其所有权属私人,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政府)不得侵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2.套(单元)与公用建>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结论1:政府引用的“建筑物外墙范围属于公共区域”在该《规则》中找不到,建筑物外墙范围属于公共区域”是政府胡乱编造的。(划线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
2019武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夫妻之间总有一些矛盾有时候会激化到离婚这一步,当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那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有什么依据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2019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夫妻离婚法定理由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以不予受理为原则,但对于要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二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一、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
矿权出资,是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作为对价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一方面,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流转方式需要在矿业立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矿业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用于出资必须被公司立法所准允。
尽管《矿业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能否以矿权出资,但已经为的以矿权的出资提供了可能性和留有空间。该法在矿权流转中有“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内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也没有矿权可以用于出资的明确规定。《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放宽了对公司的出资形式的限制并且规定了可用以出资的标的物的条件,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未明文规定矿权可以出资入股。那么矿权出资的依据在哪里呢?这应该归入上面提到的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中,这样矿权出资入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也为允许矿业权“作价出资”提供了可能。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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