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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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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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9〕1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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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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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 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工伤安全事故。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入职时间必须达到1年以上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第一时间报警,无警方处理报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公司内部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20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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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辽宁省安监局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
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
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臵、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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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