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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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5号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2012】5号
学习重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赡(抚)养费、法定劳动年龄、保障金上浮分类救助、低保申请材料、低保申请程序、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
(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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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
江苏审计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
按:近日,江苏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经署社保办研究,现将其作为交流材料加载到大项目管理平台,仅供各审计组参考。
署社保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江苏省审计厅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工 作 动 态
第 18 期
( 2012年 2 月 28 日 )
江苏省审计厅社会保障资
金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发人:褚宗明
江苏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
思路及方法》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本次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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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内容之一,为确保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厅组织赣榆县审计局结合以往审计经验和本次工作要求,编制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有助于指导全省参审人员有序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目前已下发全省使用。
附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
附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
赣榆县审计局
根据《全省社会保障资
江苏审计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
按:近日,江苏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经署社保办研究,现将其作为交流材料加载到大项目管理平台,仅供各审计组参考。
署社保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江苏省审计厅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工 作 动 态
第 18 期
( 2012年 2 月 28 日 )
江苏省审计厅社会保障资
金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发人:褚宗明
江苏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
思路及方法》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本次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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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内容之一,为确保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厅组织赣榆县审计局结合以往审计经验和本次工作要求,编制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有助于指导全省参审人员有序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目前已下发全省使用。
附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
附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思路及方法
赣榆县审计局
根据《全省社会保障资
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巢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2010]150号)及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住所地在本市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芜湖市人才引进政策芜湖市大众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芜湖市人才引进政策芜湖市大众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现就有关扶持政策芜湖市制定芜湖市大众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下面跟着一起来看看细则内容。
(一)补贴对象
通过“互联网+”、项目化等创新形式,开展创业培训的众创空间。
(二)补贴标准
对辅导个体成功实现线上或线下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辅导传统企业成功入驻阿里巴巴产业带上线运营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按每户最高5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三)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表;
2、证明材料(培训学员资料、每个班次照片2张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等);
3、所在县区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众创空间经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开展培训→向县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公示、兑付补贴资金→报市创业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补贴对象
组织开展各类众创公益活动的众创空间
(二)补贴标准
按其举办众创公益活动年度实际支出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表
2、证明材料(每场活动现场照片不少于2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活动经费支出明细及发票等。
(四)申报程序
众创空间经
洛阳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洛阳市城乡居民暨困难群众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基本定义
1.城乡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困难群众。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二、参保缴费政策
1.城乡居民。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困难群众。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财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元/人的参保资助;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资助参保。
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城乡居民与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上无差别)
我市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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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账户资金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以
洛阳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
洛阳市城乡居民暨困难群众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基本定义
1.城乡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困难群众。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二、参保缴费政策
1.城乡居民。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困难群众。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财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元/人的参保资助;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资助参保。
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城乡居民与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上无差别)
我市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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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账户资金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以
沈阳市城乡居民投资理财行为研究
沈阳市城乡居民投资理财行为研究①
吴沙沙(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投资保险系,辽宁沈阳 110122)
【摘要】对沈阳城乡居民投资理财行为的调研结果显示,沈阳城乡居民的投资理财行为存在理财意识相对薄弱,投资理财行为相对保守,城乡差异较大等问题,金融机构和政府应充分发挥职能,相互协作引导,提升沈阳居民的投资理财意愿和能力。
【期刊名称】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94)006
【总页数】4
【关键词】沈阳市城乡居民;投资理财意愿;投资理财行为;对策建议
辽宁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振兴蓝图的重点省份,是“一带一路”政策实施的重要区域,在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沈阳市不仅是辽宁的省会城市,也是东北三省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城市,近年来,随着沈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居民在投资理财方面的需求逐步彰显。然而,事实表明,居民虽然意愿强烈,但理财知识和理财理念却有待提高。因此,本研究项目主要基于服务沈阳市“智慧城市”的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城乡居民投资理财行为,提出对策建议,力求帮助沈阳城乡居民提升投资理财能力,增加沈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一、调研样本数据分析
(一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永政发[2003]23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0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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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市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