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法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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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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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
2011年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讨论稿)
2011-12-18 21:43:24
2011年8月日至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讨论,会议就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影响、经济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中法官释明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
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中法官释明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
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解释 2009-12-07 09:37:47 阅读17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
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
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浙法民二(2008)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了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有关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现将《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如遇国家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的,则以新规定为准。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了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各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慈溪法院领导参加了会议。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保稳促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讲话,各中院就辖区两级法院上半年在商事审判中贯彻省高院党组《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及破产案件审判情况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还研讨了民间借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典当、财产保险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经会后征求意见形成以下纪要。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民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08)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了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有关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现将《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如遇国家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的,则以新规定为准。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了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各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慈溪法院领导参加了会议。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保稳促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讲话,各中院就辖区两级法院上半年在商事审判中贯彻省高院党组《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及破产案件审判情况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还研讨了民间借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典当、财产保险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经会后征求意见形成以下纪要。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 民间借贷纠纷在最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二级目录
Y5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二级目录
新职称政策评审问题
一、 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
北京市高级法院2006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发表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84件,审结419件。这些案件专业技术越来越强,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结合具体案例,将审判中的最新进展介绍如下:
一、专利案件审判的新发展
(一)专利确权案件审判的新发展
1、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材料特征对其创造性评判的影响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中含有的方法、材料特征进行限制,但依据2001年《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一般也得不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这就是说,权利要求中含有方法、材料特征,审查创造性时一般不予考虑。2006年修定的《审查指南》取消了这一规定。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审查指南》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含有方法、材料特征而宣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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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型专利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案例:深圳市金世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悦尔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研究与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2007年12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96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相分离的原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