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因工死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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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补偿有关规定文件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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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51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

重庆市2010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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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重庆市2010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重庆市2010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参考重庆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580.25元/月。

1、丧葬补助金

为15481.5元(赔偿标准计算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重庆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139333.5元(赔偿标准计算为: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54个月的重庆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80.25元*54个月); 以上两项合计:15481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备注:

1、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死亡之前的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

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补偿有关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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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51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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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宣传资料

(仅作宣传,不作为法律依据)

一、申报病退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96年前缴费者,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96年以后缴费者,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人员。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续保满5年后才能参加病退体检。

(二)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非住院治疗,精神病、癌症及瘫痪等特殊病患者除外)时方可申请病退鉴定。

二、在哪里申报病退鉴定?

答:申请人在其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行业统筹和国有破产企业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劳动鉴定中心)直接申请。

三、申请病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一)《重庆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二)《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四)《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信息表》 (五)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六)被鉴定人1寸免冠近照2张(贴在鉴定表及鉴定信息表上)

(七)可采信的被鉴定人患病或受伤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病史资料需加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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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鲜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渝府发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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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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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A、什么是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B、医疗期有多久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已经过多久医疗期如何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

个月的,按达到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达到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达到9个月的,按达到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累计达到12个月的,按达到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达到18个月的,按达到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达到24个月的,按达到24个月医疗期处理。

D、

重庆市社保查询 重庆市社保局 重庆市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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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760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重庆市社保查询 重庆市社保局 重庆市社保网

重庆市社保电话查询:

重庆市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3-86850242),内容包括:社会养老 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重庆市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重庆市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

联系电话:023-63890361

邮政编码:400015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5路3号(中兴园区2号楼1-2楼A区)

联系电话:023-86789859 023-63891136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23-67515268

传 真:023-67515600

咨询电话:023-67515632

邮政编码:401147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渝中区人民路13号

联系电话:023- 63892206

邮政编码:400015

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渝中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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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摘)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概算编制方法 (2) 第一节 概算的编制依据 (2) 第二节 概算文件组成 (2) 一、单位工程概算书 (2) 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 (3) 三、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 四、概算编制说明内容 (4)

五、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 (4) 六、概算表格式 (4)

第三节 概算费用的组成 (4) 一、概算总金额 (4)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5)

第三章 概算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 (6) 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 (6) 一、直接费 (6) 二、间接费 (9)

三、利润 (10)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1)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12) 六、税金 (12)

第二节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3) 第三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 一、建设用地费用 (13) 二、技术咨询费用 (14) (一)项目论证费 (14) (二)研究试验费 (15)

(三)工程勘察设计费 (15)(四)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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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6)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6年11月15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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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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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 (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