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2:物权法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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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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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

继承关系。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

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二) 行为

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活动。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又称法律

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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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

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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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

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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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 A.证书 B.占有 C.登记 D.证券

2.担保物权是() A.主物权 B.从物权 C.自物权 D.独立物权

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 A.占有 B.交付 C.登记 D.证明

4.从物权具有() A.可分性 B.绝对性 C.独立性 D.从属性

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A.排他效力 B.优先效力 C.追及效力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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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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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 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

【例题1】民法一词来源于( ) A.查士丁尼《民大全》 B.《拿破仑民法典》 C. 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例题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二、民法的源渊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源渊 1.概念

(一)民法的源渊,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等

民法分论物权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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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变动案例:(2007年司考)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 物权变动案例:(2007年司考)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C)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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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物权总复习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复习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体系 1.民法的概念和精神: 意思自治、相互尊重、人与人的平等对待 2.民法的体系: 权利体系: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 3.民法的方法: 类推、准用 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 (1)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 (2)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发出: 发出后死亡的效果 3.意思表示不一致: 错误、解释先行(客观上是否达成合意?) 4.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 5.意思表示瑕疵的效果: 撤销或不撤销 当事人的选择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区别和联系 1.物权:对物、绝对、支配、排他 2.债权:对人、相对、请求、平等 (三)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四)民法学习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三)法律行为的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权 代理权的授予——单方行为 3.无权代理(冒名行为可类推) 4.表见代理 二、主体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监护: 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法定监护 3.宣告死亡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

西政物权法名师讲义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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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大纲

民法分论侯国跃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Tel:13983123542 E-mail:houguoyue@

物权大纲

什么是民法分论(什么是民法总论) 什么是民法分论(什么是民法总论) 学习方法 阅读书目

物权大纲

一、什么是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 什么是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 (一)民法的体系:总则与分则 民法的体系: 德国式的民法体例:总则;债权;物权; 德国式的民法体例:总则;债权;物权;亲 属;继承(德国、希腊、日本、韩国、 我国台湾 继承(德国、希腊、日本、韩国、 地区等) 地区等) 我国民法草案(梁氏建议稿):总则;物权; 我国民法草案(梁氏建议稿):总则;物权; ):总则 债权总则;合同;侵权;亲属; 债权总则;合同;侵权;亲属;继承 其中:总则一般包括:一般规定;主体; 其中:总则一般包括:一般规定;主体;法 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 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 );诉讼时效等

物权大纲

(二)民法学的体系:总论与分论 民法学的体系: 1.法学(法律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 法学(法律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 ): 科学 属于社会科学。分为理论法学(法理学、法 属于社会科学。分为理论法学(法理学、

西政物权法名师讲义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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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大纲

民法分论侯国跃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Tel:13983123542 E-mail:houguoyue@

物权大纲

什么是民法分论(什么是民法总论) 什么是民法分论(什么是民法总论) 学习方法 阅读书目

物权大纲

一、什么是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 什么是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 (一)民法的体系:总则与分则 民法的体系: 德国式的民法体例:总则;债权;物权; 德国式的民法体例:总则;债权;物权;亲 属;继承(德国、希腊、日本、韩国、 我国台湾 继承(德国、希腊、日本、韩国、 地区等) 地区等) 我国民法草案(梁氏建议稿):总则;物权; 我国民法草案(梁氏建议稿):总则;物权; ):总则 债权总则;合同;侵权;亲属; 债权总则;合同;侵权;亲属;继承 其中:总则一般包括:一般规定;主体; 其中:总则一般包括:一般规定;主体;法 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 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 );诉讼时效等

物权大纲

(二)民法学的体系:总论与分论 民法学的体系: 1.法学(法律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 法学(法律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 ): 科学 属于社会科学。分为理论法学(法理学、法 属于社会科学。分为理论法学(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