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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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和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及其《实施细则》(教学司[2001]8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以下简称"学历证书"),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第三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第四条 自2001年起,我国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电子注册制度。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
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和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及其《实施细则》(教学司[2001]8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以下简称"学历证书"),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第三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第四条 自2001年起,我国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电子注册制度。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 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
招商管理暂行规定
招商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JJMALL商铺铺位、广告位、仓库等与出租相关的招商,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集团公司,并自集团董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一、招商工作须以部门为单位,在部门分管副总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结合各部门招商经理的特长,本着“计划、组织、协调、统一”的原则有序进行,部门分管副总为所分管招商区域招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分管副总每周须定期召开招商工作协调会,安排和检查招商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始终把握公司招商工作的大方向,确保招商工作按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部门内招商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分管副总的领导和统一协调,如对本部门分管副总的决策存有原则性分歧,可与分管副总一起向商业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经商业公司总经理、集团董事长决定后必须认真执行。
四、加强市场调查,及时发现市场上新出现的品牌,了解其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老品牌的成长历程和发展前景,并根据市场规律对处在成长期、鼎盛期、衰落期的品牌商户,分别制定不同的招商措施。
五、加强招商工作的计划性
1、每月及每季度末应根据下月及下季度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公司经营方针或JJMAL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
电子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是住院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 电子病历的建立
1、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3、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与本院处方权。 4、进修、实习、规培、轮转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必须由所在临床科室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亲笔手写签名后方为生效。
5、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
1、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及时的原则。应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
电子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是住院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 电子病历的建立
1、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3、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与本院处方权。 4、进修、实习、规培、轮转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必须由所在临床科室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亲笔手写签名后方为生效。
5、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
1、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及时的原则。应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
绩效管理暂行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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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全面、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能力,通过绩效管理持续不断地提高部门和员工的工作业绩,确保集团战略、目标的达成和管理政策与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员工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范围
2.1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部的所有员工。集团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负责考核,不在本规定考核范围之内。创富投资的员工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2.2 绩效管理包括集团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分解、绩效指标的建立、绩效考核、绩效沟通、绩效分析改进、绩效结果的应用等方面。
3. 绩效管理的原则
3.1 实现集团总体战略目标、帮助员工个人成长的原则;
3.2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如下:
一、参与考勤人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勤地点
江苏省农科院六合动物科学基地。
三、考勤办法
1.每天上班和下班时公司参与考勤人员分别由公司电子指纹考勤机完成考勤记录,值班人员晚上20:50-22:30 完成考勤统计。
2.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电子指纹考勤机考勤的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人工考勤,各部门负责人对人工考勤的准确性负责。
3.员工因出差、出勤、请假等原因未打指纹时,需进行补登记,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作息时间
住基地人员上午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13:30上班,17:30下班;乘交通车上班人员以车到达和开出时间为准;各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五、值班
在基地值班的所有人员需要24小时在基地,值班人员因事外出,须提前半天向当天总值班请假;总值班有事外出,须
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向总经理请假批准,如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视为旷工。
六、外出
凡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因公外出,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公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建[2001]591号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