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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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2009〕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
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 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 1 -
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我省推进“两个加快”的 关键一年。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保障改善民 生四大工作重点,给全省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今年,全 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的部署安排,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努力理顺各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为我省实现“两个加快”和落实“三个全面推动”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现根据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当前改革发展实际,提出我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着力于全面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落实完善政策措施,探索创新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支持重建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执行实施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地震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2009〕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
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 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 1 -
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我省推进“两个加快”的 关键一年。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保障改善民 生四大工作重点,给全省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今年,全 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的部署安排,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努力理顺各种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为我省实现“两个加快”和落实“三个全面推动”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现根据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当前改革发展实际,提出我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着力于全面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落实完善政策措施,探索创新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支持重建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执行实施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地震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2008]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我省“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效进行。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现就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编制并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地震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重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使用捐助资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16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川委发[20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开展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全省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救助能力不强,水平较低,覆盖面较窄,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
2005年12
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
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
服务;
(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比选办法197号-1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魏 宏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254号令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