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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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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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分为: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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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
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影响类型
可分为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危害程度 可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波及范围、 影响力大小、 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 、 重大(Ⅱ 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四个级别, 并依次采用红色、 橙色、 黄色、 蓝色来加以表示。
按照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 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 人身安全、 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但只需要事发地街道办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 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 人身安全、 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 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 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 重大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 对辖区一定范围
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 - 2018年) - 图文
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公告2018年
第14号)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0000.2-GB 30000.2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747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 - 2018年) - 图文
范文 范例 指导 学习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公告2018年
第14号)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0000.2-GB 30000.2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74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 2
1.1编制目的 ............................................................................................................................ 1 1.2编制依据 ............................................................................................................................ 1 1.3适用范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公司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公司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按照预定方案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照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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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佚名 畅行网 2009-10-16 16:13:16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英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英政办发[2006]8号、9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
贵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贵州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目录
1总则 (1)
1.1评估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术语与定义 (2)
1.4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4)
1.5评估依据 (5)
1.5.1法律政策依据 (5)
1.5.2事实依据 (8)
1.6评估要求 (8)
1.6.1评估时限 (8)
1.6.2评估方式 (8)
1.6.3评估责任 (8)
2环境风险识别 (9)
2.1资料收集 (9)
2.1.1企业内部资料 (9)
2.1.2企业外部环境受体资料 (11)
2.2环境风险识别 (11)
2.2.1环境风险物质识别 (11)
2.2.2环境风险源识别 (11)
2.2.3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识别 (11)
2.2.4环境受体与敏感目标环境风险识别 (12)
2.2.5各种环境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环境风险识别 (12)
3环境风险评估 (14)
3.1环境风险分析 (14)
3.2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16)
3.2.1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16)
3.2.2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M) (17)
3.2.3环境风险受体(E)评估 (23)
3.2.4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24)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计划 (25)
4.1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措施计划 (25)
4.1.1危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