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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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淑珍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孟淑珍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淑珍母亲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孟淑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孟淑珍遇事不忍失手致使被害人严复华死亡,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本案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中被告人孟淑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庭应对孟淑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孟淑珍不能准确辨识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作出孟淑珍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辩护人再次向法庭申请应对孟淑珍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如孟淑珍确有精神疾病,法庭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孟淑珍,向其亲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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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故意伤害罪模拟法庭剧本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蒋亦秋编
开庭时间:2011年11月30日
开庭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蔡葵、审判员陈雷浩、人民陪审员宋雪晴;书记员:晏妮;
2.公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盛源、汪雨蕾;
3. 被害人:田无忌 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杨茂艳
4.被告人:杨坚琪;史庆
4.辩护人:宋丹丹,孔颖娇,上海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控方:吴刘蕾(出庭说上海话)、叶子(帮吴刘蕾翻译)、毛念非(目击证人)。 辩方:蒋静芬(怕家里猪被杀)、华成功(从旁听席站起,被剥夺)、宋秋阳
6.法警:刘宇辰、冉伟凡
110民警:刘兴政、陈烨
7.听审人员:人大陈宇鹏、政协余安佐、政法委刘梦洁、记者张亚
案由:故意伤害
案情:家住浦东花木社区的被告人杨坚琪与另一被告人史庆(二人曾为大学同学)经常结伴出游。2011年9月14日晚7点,两人驱车赴虹口足球场观看中超联赛(申花对恒大),由于赛前人流多停车位少,两被告与本案被害人田无忌因争抢停车位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杨坚琪遂从车内拿出棒球棒欲殴打被害人田无忌,另一被告人史庆以劝架借口拉住田无忌手脚,使得被害人头部受到棒球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血流不止并晕倒在地。目击群众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剖析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情形。
定罪要件条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1]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剖析
律师定罪量刑辩护指南之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情形。
定罪要件条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1]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
高某故意伤害罪案
高某等人伤害案
公诉机关A市B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钟祥镇青石村4组。曾因犯盗窃罪被A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B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超,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崇州市廖家镇民和村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B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彬,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马家户村2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B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波,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上长江村44号楼2单元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30
刑事辩护词范文
篇一: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
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XXX,自动
关于胡雨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意见
关于胡雨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雨来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胡雨来的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并亲自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雨来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罪轻情节,现有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胡雨来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胡雨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认罪,如实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
二、被告人胡雨来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伤害事件发生后,胡雨来在自己也是轻伤的情况下,积极地向胡章杰赔偿人民币11万元,给胡章杰的治疗护理减轻压力。由此可见被告人胡雨来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
三、被告人胡雨来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在行为时并无致受害人胡章杰轻伤(偏重)的主观恶意,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调查笔录,2011年12月3日,在周亮等人与胡章杰起冲突之前,被告人胡雨来曾制止周亮等人携带刀具,足可见胡雨来并无使胡章杰轻伤(偏重)之恶意。在周亮等人打了胡章杰打了几耳光,踢了几脚之后,被告人胡雨来叫他们离开,也不难看出胡雨来的目的并不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