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死亡后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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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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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一、生育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要享受生育险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三、生育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妻子未就业,丈夫参加了生育险,那么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五、女职工参保,享受以下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等,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比例是全额报销。

2、计划生育的费用报销,包括放、取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等符合规定的手术。 3、生育津贴,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生育津贴,如果以丈夫名义报销医疗费,则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六、不能报销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有:

1、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省生育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5、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七、到外地生孩子时,参保人在省内的其它县市可以自行选择医院,不用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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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与报销

在职员工参加的基本医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简单说,个人账户就是用于基本的门诊就诊等医疗,统筹基金则是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个人帐户和使用方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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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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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 办理对象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 城镇个体劳动者(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下,并缴

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 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

下,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二、 所需资料

1、 本人户口(必须是城镇户口,属地管理) 2、 本人身份证

3、 近期免冠1村彩照4张

4、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养老保险交费处开证明) 5、 工作简历

6、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原国有企业的参保证明 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 营业执照

9、 本人农行卡复印件

以上资料准含原件,酌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留原件外,其他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岁以上,缴

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四、 医疗保险缴费需连续缴纳,不得间断。

五、 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州前一年度社会平准工资的108%预

收,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8%缴纳,同时必须缴纳自治州大额医疗保险户主金108元|人|年,与每年2月底前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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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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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缴费 1.单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费;

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纳。

高职人员实行定额缴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每人每年4600元,按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分别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25%,30%,35%。 2.个人缴费: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暂以医院人事科提供的标准为准);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大额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包括退休人员)。 3.个人帐户(IC卡): 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为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划入3%,4%,4.5%。 二.报销

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报销的范围只限于医保规定的甲类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金额的多少因患者的医保身份与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为门诊报销与住院报销两条线:

―――――――――――――――――――――――――――――――――――――――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报销:

市医保普通患者: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个人现金支付。

在个人医保卡中现金花销完后,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包括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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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

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呼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市内各区属用人单位统一参

加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旗县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

死亡注销城乡养老保险办事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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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城乡养老保险办事具体流程

60岁以上死亡人员

领取待遇期间死亡人员销户经办流程(支付600元)

一、继承人本人到乡镇或社区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 2.关系证明(可在QQ群下载,由村社区或派出所出具,配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继承人(配偶、子女)身份证、农合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4.多个子女的出具委托授权书,授权书上签字按手印,附上所有子女身份证复印 件;

5.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表格填制:

乡镇办填制“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后附第一条全部材料)”并签字、按手印、加盖公章。

三、系统操作:

乡镇:城乡养老 -> 待遇发放管理 -> 待遇管理 -> 待遇终止支付 四、流程:

继承人带齐申请材料—→到村社区或乡镇办申请、填注销登记表—→社区填申报 意见(签章)—→乡镇办填审核意见(签章、做系统、制作汇总明细表)—→每 月20-25日送表格和材料至区级经办机构复核、做系统、支付—→区级经办机构 每月月底通知银行支付

60岁以下死亡人员

缴费期间死亡人员销户经办流程(退还缴费本息)

一、继承人本人到乡镇或社区经办机构办理需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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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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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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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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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19日 共访问 1158 次
沈劳社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 办、局(公司、集团) ,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 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2005〕 第43号令) ,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后30日内, 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 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 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 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