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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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2009-11-18 13:36:25| 分类: 江苏省高院规定 | 标签: |字号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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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
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
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各、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
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
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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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2009-11-18 13:36:25| 分类: 江苏省高院规定 | 标签: |字号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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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
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
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各、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
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
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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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执行 提级执行 债权凭证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执行局承办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鄂高法〔2003〕9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行合议制度的试行规定》等三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院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执行案件 规定 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3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80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行合议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3
年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了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严格依法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当事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的适用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与代表国家的政府、有国家投资的公司或者集体发生民事纠纷时,要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只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依法进行的,那么使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就不在人民法院,而在于这些企业的具体经营人员,不能把具体经营人员经营不善的责任强加给人民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要防止违反法律规定保护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一方的财产。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设立、变更、转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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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优质推荐】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常见的若干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
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
(四)说服教育和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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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2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调研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 调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党和国家工
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专题研究调研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
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批复,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重新确定的举证期限可少于30天。
(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
(二)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举证期限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