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法全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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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通识课商法全部笔记
商法的不同定义:
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 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3、 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人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
第一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二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
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 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商法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法。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在商业实践中,被人们反复使用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
国际性的法律 自治性的法律
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 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
市民法解决的问题:人格身份 财产权的归属 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一个最古老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 万民法
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工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一个特别强调人的身份的法律而言,第一个最关心的是人格身
国际商法课程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1 课程的基本描述
课程名称: 国际商法 课程编号: 3022E05B 课程性质: 专业方向课
适用专业: 英语专业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教材选用: 张学森. 《国际商法(英文版)》.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总 学 时: 32学时 实验学时: 0学时 学 分: 2学分 前导课程: 后续课程:
理论学时: 32学时 课程设计: 无 开课学期: 第六学期
2 教学定位
2.1 能力培养目标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2.2 课程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主要是为商务英语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开设。学生应在修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等外贸课程的基础上,进入本课程的学习。国际商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的专业知识相结合,以便于理解和掌握,并做到综合应用。
2.3 教学定位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
三商法讲解
首先在开课之前,给大家讲这么一个小故事。说这个故事发生在**,有这么一家快餐店,由于老板的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店里的生意日渐萧条。有这么一天,当这位老板坐在店里发愁的时候,突然从门外走进一位老者对这位老板说,我有一个很好的赚钱要告诉你,包你在一个月内净赚十万,但你在赚取这十万元的同时必须付给我一万元作为报酬。这位老板想了想,觉得很划算。于是采纳了这位老者的意见,装修店面、改换门庭。果真在一个月的紧张忙碌之下赚取了这十万元,他也理所当然的付给这位老者一万元作为报酬。那么大家想知道这位老者是谁吗?在这里我不妨告诉大家,他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快餐店连锁大王麦当劳。据社会商业学家统计,像这样的快餐店在全球约有一万的多家,如果每家每月付给这位老者一万的话,一个月就是一亿,一年就是一十二亿。如果这位老者当初选择自己开店的话一个月十万,一年无非一百二十万。那么大家从这两组数据不难看出,这一十二亿是一百二十万的多少倍?这位老者无非是将一个很好的赚钱方法告诉了这位老板。如果你有一个很好的赚钱方法,我相信你也会告诉你的亲朋好友。那么大家来到这里我也不会让大家白来,我也有一个很好的赚钱方法要告诉你们,它不限制你年龄的大小,学历的高低,以及有无良好的社会背景,只要
校本课程全部内容
校本课程活动计划
校本课程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其质量好坏、成果大小,直接反映我校课改效果和办学特色。新的学期,我们要在认真总结反思的基础上,树立强烈的效能意识,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理念、争光的态度,扎扎实实提高活动效果,使学生的技能,特长得到提高。 一、活动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认真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广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有关自救自护能力,进一步推进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有序的校园安全环境。现将活动目的概括为: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人人规范行为,个个自我保护; 排查安全疑点,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学生平安。 二、指导思想
本校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从维护全体学生利益、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高度,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安全,
海商法硕士课程教学案例
海商法硕士课程教学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
【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00420物理工网络课程全部答案
考生答题记录——第一章质点运动学与牛顿运动定律
返回 [答题记录] 列表
本套单元测试共 10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90 分
【题型:单选】【分数:10分】
[1]
一质点沿x轴运动,任意t时刻质点的速度为v=6+4t2(SI),则在t=3s时质点加速度a=
( )
A.6m/s2 B.12m/s2 C.24m/s2 D.48m/s2
得分: 答: A
10分
C
B
C
D
【题型:单选】【分数:10分】
[2]
有两个质点A、B分别做匀速圆周运动,角速度之比为
A:B=1:2,圆周
的半径之比为RA:RB=1:3,则它们的法向加速度之比anA:anB=( ) A.1:12 B.1:6 C.3:4 D.4:3
得分
民商法实务课程(电子教案)审查表
附件1: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多媒体课件(电子教案)审查表
系 (部): 法律系 任课教师: 李先映 日 评 价 项 目 教学内容设计合理,结构优化 教学过程中心明确,重点突出 板书不易描述的内容反映充分 图像、文字、声音、色彩、动画、视频等运用恰当 逻辑严密,操作简便,交互性强 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有助于提高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能力 界面设计简明,布局合理,美观大方 功能丰富,演播运行安全可靠 课件随着教学过程不断完善,精益求精 评 价 结 果 优 良 中 差 ∨ ∨ ∨ ∨ ∨ ∨ ∨ ∨ ∨ ∨
课程名称:民商法实务课程 填表时间: 2011年10月
建 议 修 改 意 见 尽量运用图像、文字、声音、色彩、动画、视频等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丰富课堂内容,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 审查小组组长签名: 系(部)盖章
商法
商法-0045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客观题
判断题(共20题,共20分)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T √ F ×
参考答案:T;考生答案:T;试题分数:1;考生得分:1
2.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T √ F ×
参考答案:T;考生答案:T;试题分数:1;考生得分:1 3.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T √ F
商法
商行为的概念界定
一)主观主义原则即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国家,其商事法均持商人的营业行为是商行为的立场,或者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行为中的意义。例如,在德国法律中,商行为是一个法定概念。《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 “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2]:第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第二,商行为是商人所为的行为,与商人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人不得从事商行为;第三,商行为是商人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中的行为,即使由商人所为,也不属于商事行为。据此, “行为”、“商人”、“经营属性”是德国商法中商行为概念的基本要素。德国学者认为,商人或者商人资格是决定商法规范适用的核心因素,商行为是派生于商人的特别概念。在认定商行为时,必须考虑两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商人身份和有关行为属于经营商事营业。〔 4〕因此,凡是商人实施的营业行为,皆为商行为;至于商人的婚姻和情意等纯粹的私人行为,公法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被排斥在商行为之外。在主观主义体系下
商法
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的主体,我国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就一定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而鉴于我国还没有定立《商事通则》这样统一规范我国商事主体的感念、分类、范围以及登记等内容的具有统帅作用的商事法典,在是坚持民商统一还是采取民商分立的纠纷中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主体制度,确定我国商事主体界定和范围的走向是必须和首要的工作。
一、商事主体的界定 1商事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就是我们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是指具备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我国没有商法典,所以在我国并没有商事主体的法定概念。因为对商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同,所以各国对于商事主体的认定也有所不同。到现在为止,各国对于“商事主体法定”的认定主要有三种体系: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中主义。 客观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首创了“客观主义立法原则”,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客观主义是强调以商事行为为定义的基础,从商事行为的概念出发来确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以及适用范